定增认购投资者能索赔吗?非公开发行虚假陈述的维权要点
发文时间:| 联系电话:13301915286定增认购投资者可以就发行文件中的虚假陈述主张赔偿,但不能直接套用二级市场投资者的交易因果关系推定规则。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人通常需要自行举证其投资决策系信赖虚假陈述作出,这是此类索赔与普通股票索赔最关键的区别。
定增索赔的第一道门槛:交易因果关系不能推定
非公开发行虚假陈述引发的纠纷,核心争议在于《证券法》与《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能否适用、交易因果关系可否推定。素材显示,发行人在此类案件中一般以"非公开发行中的虚假陈述不适用《证券法》《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不能推定交易因果关系"为由进行抗辩。
这意味着定增认购人不能像二级市场投资者那样,仅凭"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就完成因果关系的初步举证。素材明确指出,在因发行人在非公开发行文件中虚假陈述而引发的纠纷中,可否适用交易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仍存在一定分歧。
需要区分的是,素材同时载明,目前已有判决认定,因银行间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纠纷原则上可适用《证券法》《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这说明适用范围问题在个案中仍要结合发行品种与具体情形判断,不宜一概而论。
认购人需要证明什么:从"推定"回到"举证"
在不能推定的情形下,认购人主张赔偿,需围绕虚假陈述行为、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等要件逐项举证。素材载明,法院审理该类纠纷时,将适用《证券法》《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等规定,并结合证券市场特点审查上述要件。
重大性判断是绕不开的一环。素材列举的考量因素包括虚假记载的原因、对公司业绩和重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以及是否对证券投资决策及交易价格产生实质影响。素材中某电力设备行业上市公司案中,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少计提5.18亿元导致多计利润总额5.18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8.16%,法院据此认定符合重大性标准。
反过来,重大性不成立则赔偿责任无从谈起。素材中某水生生态环保行业上市公司案,法院认为虚假陈述在相应科目中所占差错比例相对较低,尚未达到重大差错程度,重大性抗辩成立,上市公司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定增认购人应重点核对发行文件中的虚假记载与自身认购决策之间的对应关系,包括认购时点、定价依据以及对相关财务数据的依赖程度。
二级市场投资者能否"搭车"定增虚假陈述
未参与定增的二级市场投资者,仅以信赖发行文件为由索赔,通常难以获得支持。素材显示,此类案件中投资者主张因信赖证券发行文件而交易股票并受损,发行人常以投资者不是非公开发行的认购人、所交易的股票与非公开发行虚假陈述没有关联、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之间无交易因果关系等为由抗辩。
这一抗辩逻辑与素材中的另一条规则相互呼应: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交易股票的,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没有交易因果关系。揭露日的认定,法院重点考察揭露时间的首次性、揭露主体的权威性以及揭露效果的警示性等要素。
因此,判断是否处于索赔区间,仍要回到实施日(虚假陈述行为发生或被公开披露的日期)与揭露日这两个时间点。素材中某军工行业上市公司案还提示,若区间内发生破产重整等重大事件,法院可能认定交易因果关系被阻断,从而驳回诉讼请求。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参与定增买入股票后公司被查虚假陈述,一定能索赔吗? 答:不一定。非公开发行能否适用交易因果关系推定尚存分歧,认购人通常需自行举证其认购决策系信赖虚假陈述作出,并需证明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
问:没有参与定增,只是在二级市场买入该股票,能依据发行文件索赔吗? 答:难度较大。发行人会主张二级市场投资者不是认购人、所交易股票与非公开发行虚假陈述无关联,法院需个案审查交易因果关系是否成立。
问:索赔区间怎么自行核对? 答:对照实施日与揭露日,确认买入行为是否落在两者之间。揭露日一般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等信息公开日认定,具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问:揭露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会影响索赔吗? 答:揭露日之后的交易与虚假陈述之间没有交易因果关系,该部分损失一般不属于赔偿范围;但揭露日前的交易行为不因揭露日后继续交易而当然丧失因果关系。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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