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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星源股票索赔案:二审胜诉

发布时间:2026-03-16 10:07:45| 联系电话:13301915286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世纪星源(股票代码:000005)股票索赔、股民维权系列案,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该案二审获得胜诉,法院驳回世纪星源及相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且本案诉讼时效已届满,律师团队不再接受新的委托。

一、涉案公司违规核心事实

世纪星源在发生重大仲裁、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等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存在重大影响的事件后,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行为构成证券市场中的诱多型虚假陈述,由此引发了本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股票索赔系列案。

二、二审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针对本案三大争议焦点作出认定,对一审判决事实予以确认,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具体裁判观点如下:

  1. 交易因果关系成立:涉案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世纪星源股票,依法推定交易行为与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世纪星源虽主张因果关系不成立,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相关上诉理由未被法院采纳。

  2. 非系统性风险扣除比例合理:一审法院考量世纪星源被实施其他风险预警、股票简称变更对投资者信心的影响,酌定扣除 10% 非系统性风险比例,二审法院认定该扣除比例合理。世纪星源主张提高扣除比例的相关理由,因证据不足未获法院支持。

  3. 相关责任人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某时任世纪星源董事局主席,系公司虚假陈述的组织者、策划者,在知悉重大事件后要求相关人员暂不披露信息,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审判决其对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法院认定该判决并无不当。

三、本案一审及二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令世纪星源向各原告支付赔偿款,丁某对世纪星源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赵某对世纪星源案涉债务的 10%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按比例由相关方负担。

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世纪星源、丁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本系列案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世纪星源、丁某负担。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6 年 0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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