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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海智能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

发布时间:2026-06-30 15:07:09| 联系电话:13301915286

日海智能案:一审胜诉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本案,本案涉案标的公司为日海智能,对应股票代码为002313。本案系股民针对日海智能提起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股票索赔、股民维权系列案件,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股民一审胜诉。日前,日海智能已主动履行判决。

一、案件基本事实

日海智能为深交所上市企业,202414日,公司发布公告披露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监管部门查实,日海智能在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多项财务核算错误,涉及商誉减值、子公司股权处置收益、IDC项目核算、重大融资成分项目核算四大违规情形,导致连续四年年报出现虚假记载,部分年度利润虚增、部分年度利润虚减。

多名股民基于对日海智能公开披露年报信息的信任,在案涉虚假陈述实施期间买入公司股票,后续因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曝光遭受投资损失,遂委托律师团队提起股票索赔诉讼,主张公司赔偿其投资差额、手续费及印花税等损失。庭审中,原告方变更诉讼请求,主张按照测损金额的50%确定赔偿金额。

二、被告抗辩观点

日海智能辩称,案涉财务虚假记载系复杂会计核算问题导致,公司已主动完成会计差错更正,无虚假陈述主观故意,且相关财务数据偏差占比低、未对股价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具备重大性。同时,公司主张股民损失系市场系统性风险、个股经营风险及股民自身交易习惯所致,与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核心理由

法院审理查明,监管部门已对日海智能虚假陈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公司未申请复议或诉讼,案涉虚假陈述侵权行为依法成立。案涉年报财务数据属于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披露事项,2018年虚增利润占比极高,且虚假陈述行为具有持续性,曝光后公司股价连续多日跌停,足以认定该行为具备重大性。

法院依法认定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确认股民在法定期间内交易股票产生的损失,与公司20182020年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法院考量市场恐慌、个股风险等非系统性因素,酌情扣除50%相关损失影响。

四、案件判决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日海智能需向涉案股民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付股民测算损失金额的50%,案件受理费由日海智能负担,依法支持了股民的合法维权诉求。

备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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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6 年 06 月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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