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宝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
发布时间:2026-03-16 10:06:45| 联系电话:13301915286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中青宝(股票代码:300052)股票索赔系列案件,近日该案迎来一审判决结果,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股民维权诉求获法院支持,本案股票索赔取得一审胜诉。
一、中青宝两项违规事实认定
法院审理认定中青宝存在两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其一为 2019-2021 年期间,其子公司宝腾互联与高德信等主体虚构无商业实质的交易,形成资金闭环,通过该方式虚增营收、成本,同时存在虚增 / 减利润的情形,导致公司该三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二为 2023 年 12 月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中青宝于 2024 年 4 月已获悉该事项,却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4 年 7 月才发布相关公告,构成重大信息遗漏。
同时法院认定,中青宝年报虚假记载及涉刑重大遗漏的内容均具备重大性,对被告提出的虚假陈述不具备重大性的抗辩意见,法院未予采信。
二、虚假陈述因果关系及责任判定
本案中中青宝的虚假陈述行为被认定为诱多型虚假陈述,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原告的投资决策和损失与中青宝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
法院判定中青宝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对涉事年审机构的责任作出划分:信永中和作为中青宝 2019-2020 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因审计工作存在重大过失,法院酌定其对中青宝 2019-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造成原告损失部分的 20%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郎鉴中心作为 2021 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虽存在过错但未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判定其无需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各投资者不同的买卖时点,扣除相应风险因素后确定具体赔偿,投资者最终获赔比例存在差异。
三、案件后续及股票索赔时效提示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暂未明确被告是否会提起上诉,后续案件进展仍需关注。
此外,本案股票索赔的诉讼时效尚未届满,2020 年 3 月 27 日之后有买入行为、且 2023 年 4 月 26 日仍持有中青宝股票的股民,需高度关注诉讼时效,目前该案诉讼时效已不足 90 日,符合条件的股民应及时主张自身维权权利。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6 年 02 月 1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