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阳信通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
发布时间:2026-03-16 10:05:43| 联系电话:13301915286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亿阳信通(600289)股票索赔案,近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该案股民维权诉求获法院支持,一审胜诉。法院结合投资者具体交易情形扣除相应风险因素后,判定各投资者获赔比例依实际情况有所不同,相关责任方需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一、涉案违规行为概述
亿阳信通在信息披露环节存在违规情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且相关定期报告中对该类事项存在重大遗漏。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邓某滥用控股股东地位,长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公司相关董监高未履行勤勉履职义务,上述行为成为本次股票索赔、股民维权的核心事实依据。
二、法院一审判决核心内容
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亿阳信通就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亿阳集团、邓某、邓某、曲某、田某文对亿阳信通的赔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相关责任方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次一审判决,相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法院对争议焦点的裁判理由
诉讼时效争议:本案诉讼时效起算点按原司法解释规定,自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虚假陈述行为人处罚决定之日起算,经审查原告起诉未超诉讼时效,法院对亿阳信通关于诉讼时效届满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损失核算程序争议:法院当庭组织各方对调取的交易数据、损失核算结果质证,亿阳信通认可交易数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损失测算金额,其主张的损失核算程序异议缺乏合理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追加被告时效争议: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虚假陈述责任人一人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对其他连带责任人同样生效,原告追加邓某为被告的行为未超诉讼时效,法院对其相关答辩意见亦不予采信。
四、案件后续相关说明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暂未明确相关被告是否会提起上诉。同时,本案涉案股票索赔的诉讼时效已届满,王智斌律师团队不再接受该案新的委托。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6 年 02 月 1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