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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新材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

发布时间:2026-03-16 10:04:39| 联系电话:13301915286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宏达新材(00221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之平行案件,近日该案迎来一审胜诉结果,上海金融法院就本案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股民的股票索赔、股民维权相关诉讼请求,切实维护了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涉案虚假陈述行为认定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确认宏达新材存在三项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且该行为具有重大性,具体为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2019 至 2020 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2020 年年度报告未计提商誉减值并虚增利润。上述三项行为目的一致、互为关联、前后衔接,共同导致宏达新材年度报告构成虚假记载,法院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认定,并明确虚假陈述实施日为 2019 年 1 月 7 日,揭露日为 2021 年 7 月 30 日,基准日为 2021 年 8 月 30 日,基准价为 4.15 元 / 股。

二、案件审理与损失核定情况

本案系宏达新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平行案件,上海金融法院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审理查明本案基本事实与已生效的示范案件认定一致,同时依职权调取原告交易数据,并委托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对股民投资差额损失进行核定,各方当事人对损失核定所依据的交易记录均无异议。原告方基于对宏达新材披露信息的信任,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产生损失,故而提出股票索赔主张,要求宏达新材及相关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一审判决核心结果

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宏达新材向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损失及佣金损失,印花税与佣金均按对应标准计算。同时判决相关责任方承担连带责任,其中杨某某在 20% 范围内、乐某某在 3% 范围内、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在 20% 范围内,就宏达新材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同时明确,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损失计算费用亦由相关被告按对应规则负担。

四、案件后续相关说明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暂未明确被告方是否会提起上诉,若不服本判决,相关主体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外,本案股票索赔的诉讼时效已届满,王智斌律师团队不再接受针对本案的新委托。法院在审理中根据每位投资者不同的买卖时点,扣除了相应风险因素,因此投资者最终的获赔比例存在差异。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6 年 0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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