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股票索赔案:二审胜诉
发布时间:2026-03-16 10:03:29| 联系电话:13301915286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阳光城(股票代码:00067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之平行案件的股民维权事宜,近日该案迎来二审胜诉结果,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助力股民实现股票索赔的合法诉求。
一、阳光城违规事实概述
阳光城存在未依法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违规行为,该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2021 年 7 月分别作出两笔差额补足担保承诺,上述担保事项均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同时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迟至 2023 年 4 月才在其 2022 年年报中予以披露,该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成为股民维权、发起股票索赔的事实依据。
二、案件审理机制与一审判决结果
本案属于阳光城证券虚假陈述系列案中的平行案件,该系列案采用示范案件与平行案件的审理机制,其中示范案件经一、二审审理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征询本案原告方意见,其同意适用示范判决作出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一审法院遂参照示范判决进行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阳光城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应对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购入,且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直至基准日仍持有阳光城股票的股民所受损失,在扣除相关风险影响后予以赔偿。同时,林某、吴某需对上述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阳光城向原告支付赔偿款,林某、吴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阳光城、林某、吴某共同负担。
三、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阳光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高院对本案进行二审审理,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认为一审法院依据已生效的示范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作出判决并无不当,阳光城的上诉主张与示范案件中的上诉主张基本一致,且该主张已在示范案件二审中被不予采纳。
此外,一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的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其测算方法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审法院对该损失金额的采纳合法合理。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阳光城的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阳光城负担。
四、股票索赔后续处理安排
王智斌律师团队表示,本案阳光城股票索赔案分多个批次推进,目前部分二审判决书尚未收到,对于已收到胜诉判决的案件,将在判决履行期届满后正式启动强制执行相关工作,持续推进股民维权的后续落地,切实维护股票索赔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6 年 02 月 1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