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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佳医疗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

发布时间:2026-03-16 10:02:22| 联系电话:13301915286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和佳医疗(30027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近日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该案股民维权、股票索赔诉求获法院一审支持,投资者一审胜诉。

一、违规情形:两项信息披露违规构成证券虚假陈述

和佳医疗因两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监管处罚,该行为已被法院认定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一是 2020 年 - 2021 年上半年,公司以融资租赁、员工借款名义向实控人划转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未在对应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二是 2020 年、2021 年通过虚假融资租赁业务虚增收入、虚减 / 虚增利润,导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已被作出警告并罚款的处罚。

法院认定,案涉虚假陈述实施日为 2020 年 1 月 7 日,揭露日为 2022 年 4 月 20 日,基准日为 2022 年 5 月 12 日,基准价为 2.071 元。投资者在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和佳医疗股票,交易因果关系依法成立。

二、裁判结果:各责任主体按过错程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法院根据投资者不同买卖时点扣除相应风险因素,投资者获赔比例存在差异,各责任主体按过错程度被判定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核心判决结果如下:

  1. 和佳医疗需向原告赔偿投资损失;

  2. 实控人郝某、蔡某对和佳医疗的赔偿责任承担 100% 连带责任;

  3. 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某就赔偿责任在 2% 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 时任监事龚某就赔偿责任在 3% 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 时任年审机构郎鉴咨询中心就赔偿责任在 3.5% 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同时认定,原告立案申请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且立案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该效力及于所有连带责任人,原告诉请未超过诉讼时效。

三、后续说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诉讼时效已届满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暂不清楚被告方是否会提起上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本案股票索赔的诉讼时效已届满,律师团队不再接受相关新的委托。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6 年 0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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