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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嘉股份股票索赔案:二审胜诉

发布时间:2026-03-16 10:00:57| 联系电话:13301915286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劲嘉股份(002191)股票索赔、股民维权系列案,近日该案迎来二审终审判决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劲嘉股份上诉,维持原判,本案股民维权诉求获司法最终支持。

一、案件违规事实概述

劲嘉股份存在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乔某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公司董事、总经理侯某于 2022 年 4 月 1 日签收相关通知书,但劲嘉股份直至 2022 年 4 月 15 日才对外披露上述重大事项,未履行上市公司及时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成为本次股票索赔案的核心违规事实。

二、二审法院裁判核心观点

本案系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围绕案件两大争议焦点作出审理认定,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全面确认:

  1. 案涉行为构成虚假陈述: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上市公司需立即公告公司董事等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重大事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亦出具监管函认定劲嘉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劲嘉股份未及时披露董事长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且一审法院对虚假陈述实施日的认定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相关主体提出的实施日异议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2. 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依据《虚假陈述侵权规定》第十条,虚假陈述造成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明显变化的,应认定其内容具有重大性。劲嘉股份董事长被采取强制措施属于法定应披露重大事件,其股票在虚假陈述更正日后连续三个交易日跌停,符合重大性认定情形;且劲嘉股份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股价下跌系其他因素导致,一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测算确定的虚假陈述实际损失,法院认定并无不当。

三、本案终审判决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劲嘉股份及相关主体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审法院此前已判决劲嘉股份赔偿各原告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比例由双方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亦由相关主体按对应金额承担。

四、案件后续相关说明

本次劲嘉股份股票索赔案的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该案前批次委托股民维权的当事人均已实际获赔。同时本案诉讼时效已届满,王智斌律师团队不再接受针对本案的新委托。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6 年 0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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