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龙文化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
发布时间:2026-07-31 14:38:58| 联系电话:13301915286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本案,本案涉案主体为鼎龙文化,原股票代码为002502,案件审理期间该公司已终止上市,股票简称变更为鼎龙5,股票代码变更为400250。本案系多名股民针对鼎龙文化提起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股民维权、股票索赔案件,经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股民一审胜诉。
一、案件基本案情
本案六名原告均为二级市场普通投资者,均在2022年4月30日之后买入鼎龙文化股票,并持有至2023年4月29日。鼎龙文化于2022年4月30日发布2021年年度报告,其控股子公司下属企业存在虚增钛精矿产量、虚构销售交易的情形,公司将虚假的存货、营业收入及利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导致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存在关联交易未依法披露、财务报表编制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
2023年4月29日,鼎龙文化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专项说明等系列文件,大幅调减往期财务数据,同时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复牌后公司股票连续多日跌停,股价大幅下跌,多名投资者因此产生投资损失,遂提起股票索赔诉讼。后续监管机关亦认定鼎龙文化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被告抗辩观点
庭审中,鼎龙文化提出多项抗辩理由,主张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会计差错、未披露关联交易并非公司主观故意,不构成证券虚假陈述;相关事项不具备重大性,不会影响投资者决策;投资者股价下跌损失系公司风险警示、市场系统风险、自身投资决策等多重因素导致,与公司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认定及判决理由
法院审理后逐一驳回被告抗辩,依法认定多项关键事实。其一,原告已提交完整身份及交易凭证,具备合法诉讼主体资格。其二,鼎龙文化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比例极高,监管部门已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且虚假信息披露后公司股价大幅异常波动,足以认定案涉虚假陈述行为具备重大性,构成证券虚假陈述。
其三,法院明确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22年4月30日,更正揭露日为2023年4月29日,确定损失计算基准日与基准价,被告主张的其他更正时点与本案核心虚假陈述事项无关,不予采信。其四,原告交易时段符合虚假陈述信赖推定原则,交易因果关系成立;法院委托专业机构扣除市场系统风险后测算的损失客观公允,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其他独立导致损失的关键因素,损失因果关系依法成立。
四、案件判决结果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鼎龙文化需向六名原告赔偿相应投资差额、佣金及印花税损失,驳回原告超出测算损失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用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本案最终实现股民维权胜诉,确认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需对投资者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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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6 年 0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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