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浪奇案:追加起诉审计机构,二审胜诉
发布时间:| 联系电话:13301915286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本起股票索赔案件,涉案上市公司为红棉智汇(原广州浪奇,股票代码 000523)。因广州浪奇重整,导致债权金额在 10 万以上的股民触及股票清偿,而股票清偿会实质上导致折价,鉴于此种情况,我们经审慎研究,提起了追加诉讼。日前,追加诉讼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最终支持股民维权诉求,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
一、案件基本背景
投资者因红棉智汇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对红棉智汇经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支持了投资者的相关诉讼请求。 中审众环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包括: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其已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程序并保持职业谨慎;本案应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其不存在过错;红棉智汇具备完全赔付能力且已部分赔偿,投资者不存在损失;本案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等。中审众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投资者全部诉讼请求,并由投资者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二、二审争议焦点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并归纳本案二审核心争议焦点为两项:一是中审众环是否应对红棉智汇经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在 30% 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是本系列案件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三、法院裁判理由
关于责任承担问题,法院查明,广东证监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红棉智汇 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存货、虚增营业收入与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关联交易等虚假记载行为,中审众环就上述年度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时,广东证监局另案认定中审众环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在贸易类存货的内部控制测试及实质性审计程序、往来科目实质性审计程序等方面均存在缺陷,存货盘点抽样规模不足,未关注部分存货函证地址异常情况,审计程序不足以消除异常疑虑,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相关规定。中审众环未就该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举证推翻认定事实。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其行为性质、过错程度及投资者获赔情况,酌情判令其在 30% 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于虚假陈述责任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许某等投资者已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红棉智汇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之诉,该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中审众环,因此本案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四、终审判决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备注说明: 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 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6 年 0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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