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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力泰案:一审胜诉(高管违背承诺案)

发布时间:2026-03-31 08:59:02| 联系电话:13301915286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的投资者诉袁某、罗某与金力泰(300225)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经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并作出民事判决,原告方获一审胜诉。本案系金力泰股票索赔、股民维权系列案件中的平行案件,法院最终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及印花税损失,相关诉讼费用亦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一、案件基本诉求与被告抗辩

本案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原告吴某诉称,其基于对袁某、罗某增持金力泰股份承诺的信任投资该公司股票,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购买股票产生损失,故诉请判令袁某、罗某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损失及佣金损失。

 被告袁某、罗某共同抗辩,其公开增持承诺行为不构成虚假陈述,无主观过错,未履行承诺存在客观原因,且该承诺不属于重大信息、未对股票量价产生影响,与原告的投资决定及损失之间无交易因果关系与损失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法院援引生效示范案件认定共通事实

本案作为金力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平行案件,法院直接援引生效示范案件的共通事实认定:其一,袁某、罗某在无资金准备、无实质性资金筹措安排的情况下发布增持承诺,对证券市场和投资者预期构成严重误导,该行为构成具有重大性的证券虚假陈述;其二,明确案涉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推定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股票至揭露日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其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认定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致损失不属于可获赔偿范围;其三,金力泰并非案涉增持承诺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且已尽基本审查义务,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袁某、罗某构成共同侵权,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三、本案审理查明与判决核心理由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基本事实与生效示范判决认定一致,原告亦明确仅主张袁某、罗某增持承诺行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院调取了原告的股票交易数据,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原、被告对交易记录无异议,原告认可损失核定结果并以此确定最终诉请金额。

 法院认为,袁某、罗某未经必要准备,贸然作出不具有可执行性的增持股份公开承诺,且未作任何风险提示,还屡次传递虚假、误导性信息,严重误导市场和投资者,其行为已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共同侵权,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法院采纳专业机构出具的损失核算意见作为认定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的依据,同时支持原告关于印花税及佣金损失的赔偿主张。

 

四、本案裁判结果

上海金融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袁某、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外,本案案件受理费及损失计算费用均由袁某、罗某共同负担。

 

备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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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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