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谷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北交所股票索赔案例)
发布时间:2026-07-10 15:52:46| 联系电话:13301915286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本案。本案被告为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生物谷,证券代码:833266),该公司系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其余被告包括控股股东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林某。北京金融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方主要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
一、虚假陈述行为事实
2021年8月起,生物谷委托银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资金2.65亿元,另委托国深融资租赁(云南)有限公司理财资金0.12亿元,上述理财资金通过多家第三方公司转给金沙江投资及其关联方,构成资金占用,累计占用生物谷资金2.77亿元。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生物谷向第三方机构背书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款未打回公司,金沙江投资通过该方式累计占用资金7876.44万元。
2021年11月5日,生物谷累计委托理财金额达到11000万元,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续购买理财亦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生物谷迟至2022年4月29日方在《2021年年度报告》及自查报告中补充披露。针对前述资金占用事实,金沙江投资及林某承诺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资金收益,但截至该日仅归还1000万元,承诺未全部履行。
二、监管处罚与自律处分
云南证监局对生物谷采取责令改正措施,认定其未能保持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北交所对生物谷及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云南证监局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林某、金沙江投资实施和隐瞒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关联交易事项,未书面通知生物谷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生物谷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林某被处以罚款并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金沙江投资被处以罚款,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贺某被处以罚款并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法院认定要点
关于虚假陈述行为及重大性:法院认定生物谷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行为及重大交易行为,构成重大遗漏,属于证券虚假陈述,且为诱多型虚假陈述。其中,购买理财产品资金占用的虚假陈述行为对公司由盈转亏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具有重大性;背书银行承兑汇票的虚假陈述因资金已归还,不具有重大性。
关于关键日期:法院认定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21年9月1日,揭露日为2022年4月29日,基准日为2022年6月16日,基准价为9.338元。
关于交易因果关系:法院认为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生物谷股票,可以推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生物谷从新三板精选层平移北交所不构成阻却交易因果关系的重大事件,其他因素亦不能完全排除虚假陈述对投资决定的影响。
关于损失因果关系: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投资者损失进行核算,采用同步指数对比法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影响,并运用事件分析法修正"千金藤素"事件对股价异常波动的影响。法院未采纳被告关于投资者未在价格高点卖出股票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主张,认为该抗辩与证券市场交易逻辑相违。
四、责任主体与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生物谷作为上市公司,未能保持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应对因虚假陈述行为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金沙江投资作为控股股东、林某作为实际控制人,滥用支配地位,实施和隐瞒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事项,构成信息披露违法,应与生物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如下:一、生物谷赔偿原告投资损失;二、金沙江投资、林某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生物谷、金沙江投资、林某连带负担。
本案系北交所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示范案件,对股票索赔及股民维权具有重要的裁判指引意义。
备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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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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