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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回购承诺落空,投资者能索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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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被查实后,投资者除主张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外,还可依据招股说明书中载明的股份回购承诺要求发行人回购股票。但回购对象是否覆盖二级市场投资者、回购价款如何确定,实践中存在争议,需要逐案判断。

这一路径的依据来自首发承诺监管要求:发行人需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回购公开发行的股份。

回购承诺写在招股书里,为什么二级市场投资者也能援引

一级市场投资者以及二级市场投资者均可能依据该条款主张欺诈发行主体承担股票回购责任。素材明确将两类投资者并列,意味着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中小投资者并非当然被排除在回购对象之外。

争议随之而来。发行人常以其承诺回购对象不包括证券二级市场投资者,以及未经减资法定程序无法回购股票等理由进行抗辩。也就是说,条款效力的认定、承诺回购对象的范围、回购价款的认定,以及履行回购承诺与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之间的关系,都是审理中的争点。

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需对照实施日与揭露日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处于索赔区间,这一核对同样适用于回购路径的判断。

回购与侵权赔偿是两条路,要件并不相同

回购请求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并存主张,但审查重点不同。前者围绕招股说明书承诺条款的解释与履行,后者则需审查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及损失因果关系等要件。

法院在侵权路径上适用《证券法》《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等规定,并结合证券市场特点逐项审查。素材所载案例中,法院认为公司披露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及首发上市后披露的多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虚假陈述行为,且有重大性,上市公司应对投资者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区分的是,欺诈发行的回购责任与虚假陈述的赔偿责任并非同一请求权基础,投资者应结合自身买入时点、持有状态与损失构成选择主张方式,不宜简单叠加。

三个容易误判的地方

第一,把回购承诺当成无条件保本。承诺触发以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为前提,并非股价下跌即可主张。

第二,认为没有行政处罚就不能索赔。虚假陈述行为主体是否受到行政处罚与其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非必然对应关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审查标准也存在差异。

第三,忽视交易因果关系的抗辩空间。在非公开发行文件虚假陈述引发的纠纷中,可否适用交易因果关系推定原则仍存在一定分歧,投资者需对自身交易与信息披露之间的关联作出说明。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招股说明书里的回购承诺,二级市场买入的投资者能主张吗? 答:可能可以。素材载明一级市场投资者以及二级市场投资者均可能依据该条款主张回购责任,但发行人常以回购对象不包括二级市场投资者为由抗辩,最终需由法院认定。

问:回购和虚假陈述赔偿能同时要吗? 答:两者请求权基础不同,回购围绕承诺条款履行,赔偿需审查虚假陈述行为、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及损失因果关系等要件,是否支持由法院逐项判断。

问:没有行政处罚,还能起诉欺诈发行吗? 答:可以尝试。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责任并非必然对应,未受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可能因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反之被处罚也不必然构成民事侵权。

问:我现在该准备什么? 答:先调取对账单确认买入与卖出时间,再对照招股说明书披露日、立案调查公开日等关键时点,判断交易是否落在实施日至揭露日区间内,并留存招股说明书相关承诺条款原文。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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