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第一步:确认自己是否在索赔区间内
发布时间:| 联系电话:13301915286判断自己能不能索赔,核心只有一件事:核对买入时间是否落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十一条规定的交易因果关系要件之一,不满足这一条,索赔通常难以成立。
交易因果关系成立,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依据法释〔2022〕2号第十一条,原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第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第二,原告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第三,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
第三项还区分了方向:诱多型虚假陈述中对应的是买入,诱空型中对应的是卖出。普通投资者遇到的绝大多数情形是诱多型,即公司披露了虚增业绩等好消息,投资者据此买入。
反过来,第十二条列明了因果关系不成立的情形,包括交易行为发生在实施日之前,或揭露日、更正日之后;也包括投资者在交易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虚假陈述。这意味着并非所有持有过该股票的人都在索赔区间内。
实施日怎么定:看虚假陈述作出或发生的那一天
实施日的认定规则写在第七条,基本原则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具体分几种情况:通过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符合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告发布含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的,以披露日为实施日;通过业绩说明会、媒体采访等方式实施的,以内容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媒体上首次公布之日为实施日。
还有两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信息披露文件或相关报道在交易日收市后发布的,以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因未及时披露更正、确认信息构成误导性陈述,或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构成重大遗漏的,以应当披露相关信息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
对投资者来说,实施日是索赔区间的起点,早于这一天的买入不在索赔范围内。
揭露日怎么定:立案调查信息公开日常被认定为揭露日
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主要门户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这是索赔区间的终点。
第八条同时规定,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下列日期应当认定为揭露日:一是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二是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管理组织因虚假陈述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等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布之日。实践中,上市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之日,常被作为揭露日。
此外,虚假陈述呈连续状态的,以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为揭露日;多个相互独立的虚假陈述的,分别认定揭露日。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需对照实施日与揭露日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处于索赔区间,两个日期之间买入、并在揭露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产生亏损的,才具备进一步主张的基础。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揭露日之后买入的股票还能索赔吗? 答:一般不能。依据第十二条,交易行为发生在揭露、更正之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
问:在实施日之前买入、一直持有到揭露日之后,能索赔吗? 答:实施日之前的买入不属于索赔区间。但需注意,实施日之后如有加仓买入,该部分买入行为可单独对照区间判断。
问:没有行政处罚,还能起诉吗? 答:可以。法释〔2022〕2号第二条已废除前置程序,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问:诉讼时效从哪天开始算? 答:依据第三十二条,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