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维权百科 > 基金和资管产品也能索赔:证券投资产品的损失计算

基金和资管产品也能索赔:证券投资产品的损失计算

发布时间:| 联系电话:13301915286

基金、资管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踩中虚假陈述,同样可以索赔,但损失计算有一套专门规则:每个产品单独计算,同一产品下的多个证券账户要合并、所有交易按成交时间排序。这一规则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三十条,该规定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

产品账户不是"各算各的":先合并,再排序

结论是:同一产品的多个证券账户必须合并成一个整体来计算损失,而不是按账户分别主张。第三十条明确,证券投资产品每个产品单独计算,多个证券账户应当合并,所有交易按成交时间排序。

为什么这样设计?因为损失认定的核心是"买入均价"与"卖出均价"或"基准价格"之间的差额,而均价只有在把全部交易放进同一条时间线后才能算准。若把同一产品的几个账户拆开,每个账户各自算均价,同一笔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就会被重复或遗漏计算。

操作上可以记住三步:第一,按产品归集,一个基金产品、一个资管计划算一个计算单元;第二,把该产品名下的所有证券账户交易合并;第三,按成交时间先后排序,再套用买入均价与卖出均价(或基准价格)的差额公式。

损失怎么算:先定基准日,再套差额公式

结论是:产品投资者的可赔损失,同样以"投资差额损失+对应佣金和印花税"为限,计算要先确定基准日和基准价格。依据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基准日的确定有明确量化标准。根据第二十六条,在集中竞价交易市场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累计换手率在10个交易日内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损失计算的基准价格。

具体差额按第二十七条计算: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按买入平均价与卖出平均价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数量;基准日之前未卖出的,按买入平均价与基准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未卖出数量。此外,第二十九条规定,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已经除权的证券,证券价格和证券数量应当复权计算。

产品索赔同样要卡住"两个日期"

结论是:产品能不能索赔,关键看买入时间是否落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日(虚假陈述行为发生或被公开披露的日期)与揭露日(虚假陈述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的认定,分别规定在第七条和第八条。

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需对照实施日与揭露日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处于索赔区间,产品类账户尤其要先完成多账户合并与成交时间排序,再判断区间。

还要注意损失因果关系的扣减。依据第三十一条,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部分或者全部是由他人操纵市场、证券市场的风险、证券市场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对其相应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抗辩理由,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我买的是基金,基金又买了问题股票,我能直接索赔吗? 答:索赔主体是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并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产品类投资的损失计算按第三十条以产品为单位进行,具体到某一产品由谁主张、如何主张,需结合产品结构和交易凭证判断,以司法认定为准。

问:同一只基金在三个券商开了三个账户,要分开算损失吗? 答:不用分开。第三十条要求多个证券账户应当合并,所有交易按成交时间排序,合并后统一计算买入均价等指标。

问:揭露日之后买入的还能索赔吗? 答:一般不能。按第二十七条,可赔的买入区间是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的交易,通常不属于该次虚假陈述的赔偿范围。

问:产品持有的股票一直没卖,损失怎么算? 答:按第二十七条,基准日之前未卖出的,按买入平均价与基准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未卖出数量计算,基准价格按第二十六条确定。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上一篇: 会计师事务所的四类免责情形
下一篇: 索赔第一步:确认自己是否在索赔区间内

备案号:沪ICP备18022070号-1网站地图
王智斌律师团队(执业证号:13101200710424519)
Copyright © 2016-2026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