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刚泰控股(股票代码:600687)股票索赔、股民维权一案,近日收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该案一审判定原告方胜诉,相关责任主体需承担对应赔偿及连带责任。

一、刚泰控股涉案违规事实

本次股票索赔案的核心系刚泰控股存在两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均已达到法定披露标准却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1. 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在指定期间内,刚泰控股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其他相关方的多笔借款违规提供担保,相关担保事项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亦未及时信息披露。

  2. 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因前述违规担保的借款多笔未按期偿还,刚泰控股被列为被告涉及相关诉讼,涉诉金额已达披露标准,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法院一审判决理由及结果

兰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区间证券市场存在系统性风险,且刚泰控股个股存在多项利空因素,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不能完全由刚泰控股承担。法院结合第三方核定的系统风险,同时综合考量投资者自身投资风险因素、刚泰控股自身经营风险因素及公司股价整体表现,酌情在投资者投资损失中扣除 80% 的非系统风险因素,仅判定刚泰控股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对相关责任主体的连带责任作出判定,且对部分原告庭审后变更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对原告要求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予以驳回,判决结果如下:

  1. 刚泰控股赔偿涉案 146 位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

  2. 徐某刚对刚泰控股的赔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周某锋、赵某俊对上述债务在 50% 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王某明对上述债务在 10% 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相关责任主体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按附表确定负担,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相关说明及律师观点

王智斌律师团队认为,法院在审理中未全面考察每位投资者的具体情况,对部分投资者而言,法院酌情扣除 80% 非系统风险因素的判定欠缺合理基础,导致原告实际获赔金额较小,本案属于一审 “惨胜”。律师团队已对案件进行全面排查,并通知有上诉必要的投资者,不排除原告方提起上诉的可能。

本案目前暂无法确定原告、被告各方是否会提起上诉,亦无法确定案件是否进入二审程序;同时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未参与本次索赔的投资者已丧失胜诉权。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4 年 0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