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工大高新案:一审胜诉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投资者诉延安必康(002411)、工大高新(60070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均取得一审胜诉结果,为参与股票索赔、股民维权的投资者赢得合法权益,相关案件后续推进事宜已同步开展。
一、延安必康案:一审胜诉并进入执行阶段
投资者诉延安必康股票索赔案已获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胜诉判决,该判决于去年末作出并通知各当事人,目前案件正式进入执行阶段。本次胜诉的案件对应投资者索赔时间段为 2016 年 4 月 26 日至 2020 年 3 月 25 日期间买入延安必康股票的情形,且该案诉讼时效仅剩 5 个月,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需尽快参与股票索赔。
法院审理中明确,投资者诉请的损失认定以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为核心,核定赔偿金额与诉请金额存在差异时,依二者孰低原则确定最终赔付金额;对于原告在合并裁定后提出的追加被告申请,法院认定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审理,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法院依据《证券法》及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相关司法解释,判决延安必康向各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若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按规定由双方分担。
二、工大高新案:一审胜诉,多名责任方承担连带赔偿
投资者诉工大高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胜诉,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股票索赔诉请。判决认定,张某某对工大高新的赔偿义务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姚某某在 5% 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在 5% 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会计师事务所因审计过程中未履行审慎勤勉义务,且无法举证证明无过错,其过失抗辩未被法院采纳。
目前律师团队已通知涉诉投资者,未收到通知的投资者系因尚未取得判决书,被告方是否提起上诉尚未经法院最终确认,该案暂未过诉讼时效。工大高新股票索赔条件为 2016 年 5 月 9 日至 2018 年 7 月 24 日期间买入且截止 2018 年 7 月 24 日仍持股的投资者,鉴于工大高新拟进入重整程序,所有委托股民维权的投资者需提供重整程序相关手续,对于判赔金额较大的案件,律师团队考虑通过执行程序先行要求张某某、姚某某及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依据 2014 修正版《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工大高新赔偿投资者投资差额、印花税、佣金等损失,各责任方按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的被告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各方按连带赔偿比例分担。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3 年 05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