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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力案、围海股份案:一审胜诉

发布时间:2026-03-13 12:20:54| 联系电话:13301915286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投资者诉宁波东力(002164)、围海股份(002586)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相关案件均迎来一审胜诉结果,为参与股票索赔、股民维权的投资者取得了有利的法律判决。

宁波东力案:一审胜诉且赔偿款执行完毕

投资者诉宁波东力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的部分一审判决已尘埃落定,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的投资者均获得胜诉判决,该案件相关赔偿款项已执行完毕。

本次判决为宁波东力案系列案件的部分一审判决,律所已通知涉及到的投资者,宁波东力未就该判决提起上诉,判决已正式生效。本案尚未过诉讼时效,针对该案件的股票索赔仍可参与,尚未委托律师的投资者可尽快参与维权,本案具体索赔条件为 2018 年 4 月 26 日 - 2018 年 7 月 4 日期间买入宁波东力股票,且截至 2018 年 7 月 4 日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法院判决中明确,若宁波东力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围海股份案:一审胜诉 上诉情况暂未明确

投资者诉围海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的部分一审判决已作出,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的投资者均获得一审胜诉判决,现阶段围海股份是否上诉尚未明确,案件是否进入二审程序暂无法判断。

本次判决为围海股份案系列案件的部分一审判决,律所已通知涉及到的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尚未参加本次股票索赔的投资者已无法再参与维权。

法院在审理中认定,围海股份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基准日期间,存在与虚假陈述无关的重大事件,属于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其他因素,应相应减轻其赔偿责任;投资者的投资损失赔偿金额由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和印花税损失组成,法院综合考量相关因素后酌定围海股份的赔偿金额。法院判决围海股份向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两起案件的一审判决均明确,当事人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3 年 01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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