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投资者诉济南高新(原天业股份,股票代码 600807)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该案迎来一审大规模胜诉结果,为此次股票索赔、股民维权行动取得关键阶段性成果。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判定被告济南高新向 360 位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一、案件判决核心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济南高新就案涉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需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 30.2% 的赔偿责任,该比例为本次股票索赔的核心判赔依据。法院同时明确,投资者的损失由多种因素共同导致,除济南高新虚假陈述因素外,系统风险、公司自身经营风险及投资者自身投资风险等因素合计占比 69.8%,该部分损失并非由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故予以剔除。

本案为系列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济南高新需按照判决向 360 名投资者赔偿对应损失,案件受理费亦由济南高新承担。若济南高新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对判决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案件关键事实认定

法院审理中采纳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业已生效的民事判决相关认定,明确案涉虚假陈述的关键时间节点:2015 年 4 月 2 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2018 年 5 月 3 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2018 年 8 月 15 日为虚假陈述基准日,基准价为 3.5 元。

同时法院认定,天业公司的权利义务依法由济南高新承继,故济南高新需就原天业股份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向受损投资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按照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核算了 360 名投资者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投资损失,判定济南高新按 30.2% 比例予以赔偿。

三、股票索赔相关说明

  1. 案件后续进展: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相关代理律师团队已通知涉及的投资者,目前尚未知晓济南高新是否会提起上诉,后续相关事宜将由代理律师团队持续跟进,并及时向投资者同步通知。

  2. 索赔参与条件:本案股票索赔的适用条件为 2015 年 4 月 2 日至 2018 年 5 月 2 日期间买入天业股份,且截止 2018 年 5 月 2 日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3. 诉讼时效提示:该案的诉讼时效仅余半年,尚未参与本次股票索赔的符合条件投资者,需尽快参与维权流程,具体参与步骤可查阅指定渠道,也可通过专属热线咨询相关事宜。

本次判决是证券市场中股民维权的重要成果,为后续同类证券虚假陈述股票索赔案件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也切实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2 年 0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