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规主体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延安必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谷晓嘉(延安必康时任董事长、总裁)。

二、违规类型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具体包含年度报告虚假记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披露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情况三类情形,构成《证券法》所述 “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违法行为。

三、违规时间线

2019-2020 年,延安必康发生系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2025 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该案立案调查并依法告知当事人处罚相关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2025 年 4 月 14 日,证监会发布〔2025〕5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处罚。

四、核心违规事实

  1. 2019、2020 年年度报告虚增营收及利润,子公司通过虚构购销业务、资金循环等方式实施,2019 年虚增营收占当期披露营收 14.34%,虚增利润总额占比达 203.03%,2020 年亦存在相应虚增情形;

  2. 2020 年 9 月及 2021 年 4 月,延安必康先后公告、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已全部归还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该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3. 2020 年 9 月收购北盟物流 100% 股权后,未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该公司被收购前为实控人、控股股东提供的仍在担保期内的关联担保事项。

五、监管处罚结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谷晓嘉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给予警告,并处 500 万元罚款;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禁入期间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监高职务。

六、违规核心问题

延安必康作为上市公司,未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虚构业务虚增财务数据、虚假披露资金占用归还情况、遗漏披露关联担保信息,违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定义务;时任董事长、总裁谷晓嘉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并主导相关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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