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规主体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595,证券简称:ST 东尼);时任公司董事长沈新芳、时任总经理沈晓宇、时任财务总监杨云、钟伟琴,时任董事会秘书翁鑫怡、罗斌斌。

二、违规类型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具体包括重大合同进展披露不及时、2022 年年度报告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违规时间线

  1.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10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

  2. 2025 年 10 月 29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 (2025) 19 号);

  3. 2025 年 11 月 1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 18 号)。

四、核心违规事实

  1. 重大合同进展披露不及时:2023 年 1 月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 6.75 亿元重大采购合同,截至 2023 年 10 月末交付进度仅 6.74%,可预见无法按期完成,公司迟至 2024 年 1 月才披露该重大进展。

  2. 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通过错误确认存货少计研发费用、关联方代垫采购未入账、未充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等方式虚增利润,其中 2022 年虚增利润总额 3877.59 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 38.63%;2023 年上半年虚增利润总额 7227.79 万元,占当期披露金额 70.95%。

五、监管处罚结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处以 700 万元罚款并给予警告;对时任董事长沈新芳、时任总经理沈晓宇分别处以 350 万元、170 万元罚款并给予警告;对时任财务总监杨云、钟伟琴,时任董事会秘书翁鑫怡、罗斌斌分别处以 60 万元至 100 万元不等罚款并给予警告,本次处罚合计罚款 1570 万元。

六、违规核心问题

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对重大合同履约进展的信息披露及时性、准确性把控不足;财务核算不规范,通过人为调整财务科目、未如实反映关联交易、未充分执行资产减值测试等方式虚构利润,违反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法定义务,损害投资者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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