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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毅达虚假陈述案(2 段):一审胜诉,附判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6-03-16 09:53:48| 联系电话:13301915286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投资者诉中毅达(600610)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该案由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投资者方获胜诉,中毅达需向投资者赔偿因虚假陈述造成的经济损失,案件受理费、损失测定工本费均由中毅达承担。本案为中毅达案第二段股票索赔案,因中毅达转换注册地址,案件审理法院由上海变更至贵阳,导致审理周期较长,目前该案尚在上诉期内,且已过诉讼时效,不再接受新的委托。

法院采信专业分析意见,认定损失核算依据有效

本案中,法院对案涉《意见书》《分析报告》的合法性、合理性予以采信,认为其采用的事件分析法建模择取事件全面客观,T 检验法贴合中毅达个股特征,通过筛选对股价有显著影响的特定事件作为损失计算基础,核算方式合法有效。同时,因上海金融法院已有生效判决对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与股价波动的关联性作出认定,法院依据相关证据规则,对该部分基本事实不再重复认定,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可按上述专业文件核定为准,中毅达还需赔偿投资者因此产生的印花税、佣金损失。

实控人变更未披露:法院认定构成诱多型虚假陈述

中毅达曾存在实控人变更未及时披露的情形,法院从三方面认定该行为构成诱多型虚假陈述:一是虚假陈述实施日前,中毅达处于双重市场风口,股价呈上涨态势;二是信息隐瞒期间,公司发布多项利好公告,强化投资者买入意愿;三是实控人变更属于未披露的利空信息,隐瞒行为制造了股价利多幻象。律师结合本案指出,虚假陈述的诱多 / 诱空判定,核心在于信息披露不完整对当时股价的方向性推力,捂住利空导致市场唱多即构成诱多型虚假陈述,是股民维权的重要事实依据。

诉讼时效认定:以上市公司公告处罚决定之日起算

本案就诉讼时效起算点存在争议,中毅达认为应从监管部门处罚决定书发文日期起算,投资者则主张以公司公告该决定书之日为准。法院审理认为,证券虚假陈述属于集体侵权,普通投资者无渠道获取监管内部文书,且无证据证明发文日期即对外公布文书,故认定诉讼时效以上市公司公告之日起算。律师表示,发文与发布的日期差异,对股票索赔案件的时效认定具有关键影响。

关联交易重大性:需满足三重要件才构成可赔偿虚假陈述

中毅达存在未披露且否认关联交易的行为,法院指出,隐瞒关联交易并非当然构成证券法意义上的虚假陈述,其重大性需结合交易实质、金额占比、市场反应独立判断。本案中经核查案涉关联交易无真实货物流转,属于虚假交易,且交易金额占公司净资产比例达到法定公告标准,信息揭露日公司股价跌停、成交量放大,足以证明对投资者决策有显著影响。律师总结,未披露关联交易触发民事赔偿责任,需同时满足虚假交易、隐瞒关联、重大金额三重要件,缺一不可。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5 年 11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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