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大通案:一审胜诉(附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6-03-16 09:55:02| 联系电话:13301915286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投资者诉深大通(000038)证券虚假陈述系列案,该案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投资者方获胜诉,本次股票索赔、股民维权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果,相关责任主体被判令承担对应赔偿责任,目前案件尚处于上诉期内。
一、法院认定各被告履职存在过错,判定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深大通 2016 年、2017 年年报存在虚增营业收入的虚假陈述情形,相关中介机构履职过程中存在明显缺陷。中汇所作为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存在舞弊风险因素评价不当、控制测试及函证程序缺陷、未对审计证据异常保持职业怀疑等问题,法院认定其未勤勉尽责,存在重大过失。中信华南证券作为深大通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及后续持续督导机构,仅象征性履行部分督导义务,督导工作流于形式,未开展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必要工作,连续两年出具的持续督导报告存在虚假陈述。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各方过错及原因力大小,判令中汇所、中信华南证券分别对深大通的赔偿债务承担相应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判令深大通向原告投资者赔偿损失。
二、督导机构责任认定的突破:重组关联性下的义务穿透
本案在持续督导机构责任认定上打破既往裁判惯性,核心在于锚定督导机构与虚假陈述源头的 “重组服务关联性”。中信华南证券兼具重组财务顾问与持续督导机构双重身份,而案涉虚假陈述根源为收购标的在重组阶段的财务造假,法院认定其督导义务应延续至标的公司经营及财务真实性的实质监督,而非仅局限于程序性文件审核。该裁判规则与索菱股份案形成鲜明对比,核心差异在于 “责任关联度” 界定,本案中督导机构因双重身份对造假标的负有穿透式核查义务,虚假陈述属其核心服务范围延伸,而索菱股份案中督导机构仅负一般性程序性督导义务,故未被判定担责。此规则为督导机构履职划定明确边界,倒逼其强化全流程履职管理。
三、责任划分创新:确立 “首恶全责、比例连带” 精细化规则
本案针对 “收购暴雷” 型虚假陈述构建了全新责任划分体系,打破此前上市公司全额兜底、中介机构责任模糊的模式。法院精准界定各主体责任:标的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作为虚假陈述 “首恶”,被判令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深大通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因对收购标的尽调疏漏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中汇所、中信华南证券则根据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该划分引入 “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大小匹配” 原则,既坚守 “追首恶” 监管导向,又细化不同主体过错层级,实现 “罚当其过”。同时为市场主体提供清晰行为指引,倒逼上市公司强化并购尽调,推动中介机构完善内控体系,震慑标的公司相关方利用重组造假的行为。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5 年 11 月 0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