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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讯方舟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

发布时间:2026-03-16 09:52:16| 联系电话:13301915286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华讯方舟(股票代码:000687)股票索赔案,近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该案一审获得胜诉,本次股民维权、股票索赔的合法诉求得到法院的主要支持。

一、法院裁判核心结果

深圳中院在审理中认可了原告方绝大多数的庭审观点,结合区间内大盘、行业指数的波动情况及华讯方舟自身负面信息完成投资损失测算,确定了具体的赔偿计算方式。法院判定,审计机构需在相应范围内对华讯方舟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次判决的赔付比例成为近年股票索赔案件中少有的高比例判决。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华讯方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各原告赔偿投资损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华讯方舟赔偿责任的 5% 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若相关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依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与华讯方舟按比例承担,华讯方舟需按规定缴纳应负担的受理费,拒不缴纳将被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判决的法律依据与时效认定

本案的诉讼时效认定结合多项法律规定及案件实际情况作出,法院依据《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衔接适用相关问题的通知》,认定本次股票索赔系列案第一次行政处罚所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 2021 年 7 月 12 日。同时,法院确认 2020 年 10 月 27 日为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中国证监会 2022 年 5 月 10 日对相关主体的第二次立案调查,所涉违法行为与第一次存在重合。

依据《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结合案件整体情况,法院最终认定 2021 年 7 月 12 日为本案诉讼时效起算日,因各原告均在 2024 年 7 月 11 日前提起诉讼,故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本次判决综合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侵权责任法》《证券法(2014 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等多项法律规定,作出上述裁判结果。

三、案件后续相关说明

本次华讯方舟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后,目前尚未知晓被告方是否会提起上诉,因此暂无法确定案件是否会进入二审程序。同时需要明确的是,本案的诉讼时效已届满,律师团队不再接受针对本案的相关委托。若被告方不服本次一审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或在线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5 年 11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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