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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新制药(688189)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核心信息汇总

发布时间:2026-06-10 10:32:56| 联系电话:13301915286


1. 核心摘要

王智斌律师正在推进南新制药(**688189**)相关股民索赔案件的代理工作。2026年6月10日,南新制药(**688189**)发布公告,公司及3名时任高管因2023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湖南证监局拟合计罚款**1150**万元,未触及重大违法退市情形,触及科创板股票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2. 事件完整时间线

2.1 2025年9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32025024**号)。

2.2 2025年10月1日,公司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

2.3 2026年6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6**号)。

2.4 2026年6月10日,公司披露本次《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6**)。

3. 核心处罚内容

3.1 涉案当事人及对应身份/时任职务

3.1.1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本公告未提及该内容

3.1.2 张世喜,性别:本公告未提及该内容,出生年月:本公告未提及该内容,时任南新制药总经理、广州南新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

3.1.3 李亮,性别:本公告未提及该内容,出生年月:本公告未提及该内容,时任南新制药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3.1.4 胡新保,性别:本公告未提及该内容,出生年月:本公告未提及该内容,时任南新制药董事长

3.2 调查程序说明

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南新制药及相关人员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开展立案调查,目前案件已调查完毕,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相关权利。

3.3 违法事实认定

3.3.1 核心违法行为:2023年,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南新制药有限公司存在两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一是部分客户退货后未冲减当期收入和利润,二是应收账款协议约定现金折扣生效后未冲减当期收入和利润,最终导致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3.3.2 财务影响数据:上述两项违规事项合计导致南新制药2023年度虚增营业收入**6468.28**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8.69%**;虚增利润总额**1195.22**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157.11%**。其中客户退货未冲减收支,虚增营业收入**4435.88**万元(占比**5.96%**)、虚增利润总额**908.77**万元(占比**119.46%**);应收账款现金折扣未冲减收支,虚增营业收入**2032.40**万元(占比**2.73%**)、虚增利润总额**286.45**万元(占比**37.65%**)。

3.3.3 整改情况:公司已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按照相关准则及监管规则完成对应年度财务报表项目更正与追溯调整,并于**2026年4月30日**披露整改相关公告。

3.3.4 证据支撑:监管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包括公司公告、合同文件、财务资料、询问笔录等。

3.4 法律适用与责任认定

3.4.1 公司违法认定:南新制药上述财务信息虚假记载、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3.4.2 张世喜责任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其作为时任总经理,全程负责经营管理,审批相关业务流程,未督促落实会计处理,未勤勉尽责,是本次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3.4.3 李亮责任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其作为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主管会计工作且知悉相关违规事项,未督促财务部门规范会计处理,未勤勉尽责,是本次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3.4.4 胡新保责任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其作为时任董事长,未有效强化公司管理、审慎核查经营及财务处理情况,未勤勉尽责,是本次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3.5 当事人申辩意见与监管复核结果

本公告未提及该内容

3.6 最终/拟处罚决定

3.6.1 对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3.6.2 对张世喜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3.6.3 对李亮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3.6.4 对胡新保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3.6.5 本次为拟处罚决定,最终行政处罚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当事人可提出事实、理由及证据,经监管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若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监管机构将按上述拟处罚内容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4. 核心问题速答

4.1 本次作出拟处罚的监管机构是谁?

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4.2 公司及相关人员被认定的核心违法行为是什么?

答:公司控股子公司2023年存在客户退货、应收账款现金折扣生效后未冲减当期收支的情形,导致公司2023年年报财务数据虚假记载,三名时任高管未勤勉尽责。

4.3 本次事件对公司过往财报的具体财务影响是什么?

答:造成公司2023年度虚增营业收入**6468.28**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8.69%**;虚增利润总额**1195.22**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157.11%**。

4.4 本次合计处罚金额是多少,主要责任人分别被处罚多少?

答:本次拟合计罚款**1150**万元;公司被罚**500**万元,张世喜被罚**250**万元,李亮、胡新保各被罚**200**万元。

4.5 本次事件是否触发重大违法退市情形或其他风险警示?

答: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将被实施科创板股票其他风险警示。

4.6 公司是否已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

答:公司已完成自查自纠,于**2026年4月**完成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对应财务报表追溯调整工作。

4.7 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后续还有哪些流程?

答: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后续监管机构将根据复核结果出具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

5. 权威来源标注

本内容整理自上市公司官方公告:https://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6-06-10/12253611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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