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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托管人合理审查义务的司法边界

发布时间:2026-06-01 15:56:51| 联系电话:13301915286

私募基金托管人合理审查义务的司法边界

近年来,私募基金爆雷事件频发,托管人 “托而不管” 现象屡受诟病,资金划拨审查义务边界成为司法与行业争议焦点。上海金融法院在樊某诉某证券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中,一改 “仅形式审查” 的传统裁判思路,明确托管人应承担合理审慎的实质审查义务,为界定托管责任、规范行业行为树立重要标杆。

本案中,案涉票据分级私募基金约定主要投资银行承兑汇票及收益权,托管人某证券公司负责保管财产、监督投资运作、按指令划拨资金。基金管理人某资管公司虚构底层票据资产,以虚假票据收益权骗取资金,两年内发行 30 余只基金、募资超 90 亿元,造成 700 余名投资者损失 20 余亿元。投资人樊某投资 170 万元,仅回款 17 万元,诉请托管人赔偿差额。一审以托管人仅负形式审查义务为由驳回诉请,二审改判托管人承担 10% 赔偿责任,赔付 15.3 万元。

二审判决核心在于厘清托管人审查义务的边界,确立 “形式 + 合理实质” 的双重审查标准。托管人不仅要核验划款指令的签章、金额、账户等形式要件,还应结合基金性质、交易结构、投资特点,在专业能力范围内核查资金是否投向约定标的、底层资产是否具备基本真实性,对异常交易保持职业怀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案涉基金存在交易对手与标的高度单一、票据金额巨大但权属信息残缺、交易频次异常等明显疑点,托管人仅简单执行指令,未对资金投向真实性尽到合理怀疑义务,构成过错。

判决明确了托管人责任认定的四要素逻辑:一是负有法定与约定的信义义务,安全保管、监督运作是核心职责;二是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对异常交易未核查、未预警、未拒付,属于失职;三是失职与损失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虽管理人诈骗是主因,但托管人未拦截违规划款,客观上助力犯罪得逞;四是按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比例的补充赔偿责任,不替代管理人主责,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该案对行业具有强烈警示意义。长期以来,部分托管人将自身定位为 “资金通道”,重保管轻监督、重形式轻实质,以 “仅形式审查” 推卸责任。本案打破这一误区,强调托管人是基金资产的守门人,而非被动执行者。面对大额、高频、标的单一、权属不清等异常情形,必须启动审慎核查,必要时拒绝执行指令并报告,守住合规底线。

从监管与司法趋势看,托管人职责正从形式合规转向实质尽责。《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监管规则均强调托管人监督义务,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法定职责。司法实践逐步强化 “异常情形穿透审查” 规则,要求托管人对非标资产、票据、收益权等底层资产进行必要核验,防范虚构资产、挪用资金等风险。

对托管行业而言,本案倒逼机构完善内控:建立划款指令分级审核机制,对大额、异常交易强化复核;健全底层资产核验流程,核实权属、真实性、合法性;完善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发现违规及时拒付、通知、报告;厘清职责边界,不越位代行管理职能,也不缺位放弃监督义务。

上海金融法院的判决,既守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也划定托管人责任红线,推动行业从 “重托管轻监管” 向 “托管与监管并重” 转型。未来,只有坚守信义义务、落实合理审查,托管人才能真正发挥风险隔离作用,助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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