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分四类:哪些信息披露违规可以索赔
发布时间:| 联系电话:13301915286可以索赔的信息披露违规,核心是法释〔2022〕2号第四条界定的三类虚假陈述,以及第五条规定的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投资者不必先弄懂法律分类,只需对照公司被认定的违规形态,判断自己买入的股票是否落在索赔区间内。
虚假记载:财务数据"注水"最常见
虚假记载是索赔案件中出现频率最高的类型,指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通俗说,就是公司把不真实的数字或事实写进了公告。
这类违规在实务中多表现为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素材中的中潜股份案即涉及虚增业绩:北海中潜虚增业绩导致中潜股份营业利润虚增25,744,315.12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62.08%,该案一审胜诉。银河生物案则涉及四项信息披露违规事实,同样一审胜诉。
对投资者而言,虚假记载类案件的索赔区间通常清晰:在虚假记载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并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产生亏损的,一般具备主张基础。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需对照实施日与揭露日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处于索赔区间。
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不说、晚说、说一半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共同点是"信息不完整",区别在于前者是已披露的信息因隐瞒或未及时更正而具有误导性,后者是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或重要事项根本未予披露。法释〔2022〕2号第四条对此分别作了界定。
误导性陈述的典型情形,是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重大遗漏则是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对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岳阳兴长案即因未及时披露大股东被注销一事,被证监会认定构成虚假陈述,王智斌律师随后代理投资者提起诉讼。
这两类违规的揭露日常常来自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或证券交易场所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布之日。虚假陈述呈连续状态的,以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为揭露日;多个相互独立的虚假陈述,则分别认定揭露日——中毅达案就涉及两段虚假陈述的认定。
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期限、方式不合规也算
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同样可能构成虚假陈述并承担民事责任。法释〔2022〕2号第五条明确,未按规定的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构成虚假陈述的,依照该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内幕交易的,依照证券法第五十三条承担民事责任。
需要区分的是预测性信息。法释〔2022〕2号第六条设置了安全港规则:仅以盈利预测、发展规划等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为由主张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存在三种例外:未对影响该预测实现的重要因素进行充分风险提示的;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基本假设、选用的会计政策等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的;预测性信息所依据的前提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履行更正义务的。国华网安案即涉及业绩预测大幅"变脸",在证监会未处罚情况下仍一审胜诉。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没有行政处罚,还能起诉信息披露违规索赔吗? 答:可以。法释〔2022〕2号第二条已废除前置程序,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原告提交身份证明、虚假陈述相关证据、交易凭证及损失证据等材料,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法院应当受理。
问:公司退市了,之前的虚假陈述还能索赔吗? 答:可以。素材中的鼎龙文化案一审胜诉,该案审理期间公司已终止上市,股票简称变更为"鼎龙5",退市股投资者仍获赔,说明退市不阻断索赔。此外生物谷案显示北交所股票可索赔,辉丰转债案显示可转债亦可索赔,证券类型不限于沪深股票。
问:索赔金额是按账面亏损全额计算吗? 答:不是。法释〔2022〕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赔偿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及该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第三十一条还规定,被告能举证证明损失部分或全部由市场风险等其他因素导致的,可相应减轻或免除责任。亿阳信通案中,法院即结合投资者具体交易情形扣除相应风险因素后判决赔偿。
问:只有几个人亏损,值得起诉吗? 答:可以单独起诉,也存在批量维权路径。蓝盾发展案中原告方340名投资者获支持,龙宇股份案中多名投资者获赔近百万,均为一审胜诉。法释〔2022〕2号第三十三条还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内部分投资者提起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的,该起诉行为对所有具有同类诉讼请求的权利人发生时效中断效果。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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