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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增收入利润的财务造假案,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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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增收入、虚增利润这类财务造假,在法院眼中属于法释〔2022〕2号第四条明确列举的"虚假记载",投资者可以据此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该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其中虚假记载的典型形态,就是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

虚增收入利润为什么落在"虚假记载"这一档

结论是:虚增收入利润不是笼统的"造假",而是被司法解释归入虚假记载这一具体类型。法释〔2022〕2号第四条把虚假陈述分成三类: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指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

虚增营业收入、虚增营业利润,直接改变的是财务报表中的财务数据,因此对应的是第一类。这一分类有实际意义:它决定了投资者需要证明的对象,是"披露的财务数据与真实情况不符",而不是去证明公司"隐瞒了什么"或"说了一半"。

需要区分的是预测性信息。法释〔2022〕2号第六条规定,原告以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盈利预测、发展规划等预测性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为由主张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存在未充分提示风险、编制基础明显不合理、前提重大变化未及时更正等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已经发生的收入利润被虚增,与对未来业绩的乐观预测,法律评价并不相同。

法院认定财务造假索赔,核心卡在三个时间点

结论是:财务造假案的索赔区间,由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三个时间点框定,投资者买入时间是否落在区间内,直接决定交易因果关系是否成立。法释〔2022〕2号第十一条规定,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交易行为,且交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实施日(虚假陈述作出或发生之日)方面,第七条规定,通过公告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的,以披露日为实施日;信息披露文件在交易日收市后发布的,以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

揭露日(虚假陈述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方面,第八条明确,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应当认定为揭露日。虚假陈述呈连续状态的,以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为揭露日;多个相互独立的虚假陈述的,分别认定揭露日。

王智斌律师团队提示,投资者需对照实施日与揭露日核对自己的买入时间是否处于索赔区间,这是决定能否进入索赔范围的第一步。以中毅达案为例,该案涉及两段虚假陈述的认定,说明同一家公司不同时期的造假行为,需要分别确定各自的揭露日,不能合并计算。

造假被查实之后,赔多少还要看损失因果关系

结论是:即使虚假陈述成立,赔偿金额也不是按账面亏损全额计算,法院会扣除系统性风险等其他因素。法释〔2022〕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虚假陈述与原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导致原告损失的其他原因等基本事实,确定赔偿责任范围;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原告损失部分或全部由证券市场风险、证券市场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其他因素导致的,相应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抗辩应予支持。

损失计算本身有明确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累计换手率在10个交易日内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按买入平均价与卖出平均价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数量计算。

实践中已有法院按上述思路作出支持投资者的判决。亿阳信通案中,法院结合投资者具体交易情形扣除相应风险因素后判决赔偿。从公开案例看,上海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成渝金融法院、广州中院、深圳中院、珠海中院、西安中院、贵阳中院、南京中院以及福建高院、广东高院等,均已作出支持投资者的判决。批量维权同样可行,蓝盾发展案中340名投资者获支持,龙宇股份案中多名投资者获赔近百万。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的鼎龙文化索赔案中,退市股投资者一审获判支持,说明退市不阻断索赔。

投资者常见问题

问:公司只是虚增了利润,没有收到行政处罚,还能起诉吗? 答:可以。法释〔2022〕2号第二条已废除前置程序,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原告提交身份证明、虚假陈述相关证据、交易凭证及投资损失等材料即可。

问:揭露日之后买入的股票还能索赔吗? 答:不能。按第十一条,交易因果关系成立要求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交易行为;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交易行为发生在实施前或揭露、更正之后的,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

问:财务造假案一般由哪个法院管? 答:按第三条,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高院可报最高法备案后确定其他中院管辖。

问:索赔的诉讼时效从哪天开始算? 答:按第三十二条,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对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发生时效中断的,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也发生中断效力。

本文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等公开法律文件及公开司法案例整理,供投资者了解维权常识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以司法认定为准。

作者:王智斌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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