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情况通报之粤传媒、冠福股份、东方网力、新大洲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粤传媒(002181)、冠福股份(002102)、东方网力、新大洲相关证券虚假陈述股票索赔、股民维权案件,上述案件均迎来一审胜诉结果,法院均判决相关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以下为各案件具体判决情况通报。
粤传媒:代理案件全部胜诉,判赔比例 30%-70%
粤传媒证券虚假陈述案一审胜诉,律师团队代理的案件全部胜诉,法院认定的股票索赔权利区间与律师团队主张一致,2013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6 年 10 月 19 日期间买入粤传媒且在 2016 年 10 月 19 日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主张赔偿,本批次判赔比例为区间内损失的 30% 至 70%。法院判决粤传媒赔偿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案件受理费由粤传媒负担。目前暂未明确粤传媒是否提起上诉,本案诉讼时效尚未届满,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参与股民维权、提起股票索赔。
冠福股份:95% 以上案件胜诉,部分投资者判赔金额为 0
冠福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一审落槌,律师团队代理的 95% 以上案件胜诉,法院认定的权利区间与主张一致,股票索赔条件为 2017 年 8 月 22 日至 2018 年 9 月 13 日期间买入且截止该日仍持股的投资者。本批次约 5% 投资者判赔金额为 0,其余 95% 投资者判赔比例在 5% 至 50% 之间,判赔金额为 0 的原因是投资者亏损比例小于无虚假陈述下模拟推定损失,法院认定其亏损与虚假陈述无关。律师团队对模拟股价测算赔偿金额的方式持否定态度,认为股价无法模拟、相关数学模型存在天然缺陷。本案诉讼时效未届满,暂未明确被告是否上诉。
东方网力:代理案件全部胜诉,判赔比例 25%-50%
东方网力证券虚假陈述案一审胜诉,律师团队代理案件全部胜诉,法院认定的股票索赔条件与主张完全一致,2017 年 4 月 24 日至 2019 年 9 月 20 日期间买入且截至该日仍持股的投资者可索赔,判赔比例为区间内损失的 25% 至 50%,具体依投资者交易情况而定。法院采用多因子同步迁移对比法核算损失并予以采纳,驳回投资者主张的利息损失,认定赔偿范围仅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及对应佣金、印花税。本案诉讼时效未届满,被告是否上诉暂不明确。
新大洲:代理案件全部胜诉,判赔比例 5%-50%
新大洲证券虚假陈述案一审胜诉,律师团队代理案件全部胜诉,法院认定的股票索赔区间与主张一致,判赔比例为区间内损失的 5% 至 50%。法院扣除同期海南板块下跌部分,仅赔偿新大洲相对海南板块超跌的部分,律师团队认为该比对方法欠缺合理性。本案诉讼时效已届满,未参与的投资者丧失胜诉权,被告是否上诉暂未明确。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3 年 07 月 0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