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劲嘉股份(002191)股票索赔、股民维权相关案件,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该案一审取得胜诉结果,法院对原告方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一、案件核心违规事实

劲嘉股份因未及时披露其实际控制人被留置的相关信息,被法院认定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该行为成为本次股民维权、股票索赔的核心事实依据。

二、法院判决关键认定与理由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虚假陈述相关时间节点予以明确确认,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劲嘉股份虚假陈述实施日为 2022 年 4 月 8 日、更正日为 2022 年 4 月 15 日、基准日为 2022 年 5 月 24 日、基准价为 9.11 元 / 股均无异议,法院对此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劲嘉股份虚假陈述更正日之后,其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跌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虚假陈述侵权规定》第十条之规定,案涉虚假陈述具备重大性,对劲嘉股份关于虚假陈述不具备重大性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同时,劲嘉股份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因果关系抗辩的有效事由,法院依法委托专业机构对原告损失进行核算,认定劲嘉股份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因案涉期间大盘、行业指数存在波动,法院酌情扣除了部分风险比例,故仅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三、一审判决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判令劲嘉股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原告相应损失,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若劲嘉股份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负担。当事人如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案件关键看点与后续说明

本案的核心看点为,监管部门并未对劲嘉股份作出行政处罚,在此情形下投资者仍获胜诉,体现出行政执法和民事诉讼具有不同的追责标准,监管部门是否认定上市公司的行政责任,并不影响投资者追究上市公司的民事责任。

关于案件后续,目前暂不清楚劲嘉股份是否提起上诉,案件是否进入二审尚未确定;本次判决仅涉及部分投资者,仍有部分投资者的相关案件尚未判决;本案诉讼时效尚未届满,2022 年 4 月 8 日至 2022 年 4 月 14 日之间买入劲嘉股份且截至 2022 年 4 月 14 日未清仓的投资者,仍可参与本次股票索赔、股民维权事宜。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4 年 0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