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华仪电气(股票代码:600290)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股票索赔、股民维权案件,近日迎来一审胜诉结果,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相应民事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一、华仪电气三项信披违规事实认定

法院审理认定华仪电气存在多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均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具体违规事实如下:

  1.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2017 年至 2019 年期间,华仪电气存在向华仪集团及其关联方划转资金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且未就该事项及时发布临时公告,亦未在对应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

  2.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情况,华仪电气及其全资子公司为华仪集团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未经股东大会审议,亦未按规定及时信披和在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

  3. 未披露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况,2018 年及 2019 年,华仪电气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且相关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该事项同样未按规定披露。

二、一审判决结果:支持部分诉请,扣除 35% 系统风险

本案为股票索赔、股民维权类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杭州中院经审理后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的投资决定与华仪电气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其投资损失应得到相应赔偿。同时结合华仪电气的抗辩意见,综合考量案涉期间大盘、行业指数波动情况,认定原告部分投资损失系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等因素导致,故酌情扣除 35% 的风险比例,华仪电气需向原告赔偿区间内损失金额的 65%。法院同时明确,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按比例由原、被告分别承担。

三、案件后续相关说明

  1. 截至目前,暂未明确华仪电气是否就本次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案是否进入二审程序尚不确定;

  2. 本次一审判决仅针对部分参与股票索赔、股民维权的投资者,仍有部分投资者的相关案件尚未作出判决,未收到通知的投资者可等待后续相关通知;

  3. 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相关律师团队不再接受针对该案的新委托;

  4. 因每位投资者买入、卖出华仪电气股票的时间及对应的大盘波动情况存在差异,后续同类案件的赔偿比例或与本次判决结果存在不同。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4 年 0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