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堂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同济堂(600090)股票索赔案,近日该案迎来一审胜诉结果,此次股民维权相关诉求得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部分支持,为参与维权的投资者争取到了相应的法律权益。
一、同济堂多项信息披露及财务数据存在违规情形
同济堂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多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成为本次股票索赔的核心事实依据,具体违规情形包含五类:其一,2016 至 2018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及管理费用的虚假记载;其二,2019 年年度报告里,有虚增其他业务收入、虚增利润总额的虚假记载;其三,2016 至 2019 年期间,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其四,未如实披露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其五,2018 至 2019 年,未及时披露且未按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及重大诉讼的相关事项。
二、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部分诉请,审计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量了案涉区间的系统性风险等投资风险因素,最终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请,综合判赔比例符合预期。因同济堂偿付能力较差,代理律师团队经审慎研判,在本次股票索赔诉讼中同时起诉了同济堂时任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法院判决同济堂、湖北同济堂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同济堂、湖北同济堂相关债务 15% 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部分赔偿具备实际赔付的可行性。同时,案件受理费、核损费用由同济堂、湖北同济堂主要承担,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按 15% 比例承担案件受理费。若相关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案相关后续及诉讼时效说明
本次同济堂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后,暂未获悉被告方是否会提起上诉,案件是否进入二审程序目前尚未确定。同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未参与本次股票索赔的投资者已丧失胜诉权,无法再就相关事项主张维权权益。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4 年 06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