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润资源股票索赔案:一审胜诉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中润资源(000506)股票索赔、股民维权相关案件,近日该案迎来一审胜诉结果,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原告投资者的部分诉讼请求。
一、涉案违规事实: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违约事项
中润资源存在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违规行为,具体违规事实如下:2016 年 5 月,中润资源向崔某、刘某庆、疏某倩及国金聚富、鼎亮汇通、上海翊芃合计借款 40000 万元,截至 2016 年 7 月 11 日,27500 万元借款本金到期未清偿且未取得债权人展期书面文件,构成违约,该金额占 2015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9.16%。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崔某、刘某庆、国金聚富的展期借款届满,鼎亮汇通借款也已到期,中润资源仍未偿还上述 4 方合计 30000 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亦未取得再次展期的书面文件,再度发生债务到期未清偿情形,该本金金额占 2016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0.32%。
依据 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但中润资源直至 2018 年 4 月 27 日才在《2017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二、一审裁判结果:法院支持部分诉请,判赔比例 30%-60%
本案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9 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定中润资源股票索赔案原告方一审胜诉。
法院考量案涉期间大盘、行业指数存在波动的客观情况,判决中润资源对投资者的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每位投资者买入、卖出中润资源股票的时间、价位存在差异,对应的判赔比例有所区别,从已有判决情况来看,综合判赔比例分布在 30%-60% 的区间。法院同时判定,若中润资源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中润资源承担。
三、案件相关说明:索赔条件明确,部分案件尚未判决
本次中润资源股票索赔案的一审判决仅针对部分投资者,仍有部分投资者的相关案件尚未作出判决,未收到通知的投资者可耐心等待后续通知。目前暂未获悉被告中润资源是否提起上诉,本案是否进入二审程序尚不确定。
此外,本案明确了股民维权的索赔条件,2016 年 7 月 13 日至 2018 年 4 月 26 日期间买入中润资源股票,且截至 2018 年 4 月 26 日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符合本次股票索赔的条件,且该案诉讼时效尚未届满,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尽快参与索赔。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4 年 06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