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中潜股份(300526)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股民维权案,近日该案迎来一审胜诉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起股票索赔案件作出民事判决,判定中潜股份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案涉核心违规事实

法院审理中认定中潜股份存在多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该类行为成为本次股票索赔的关键事实依据,具体包含三方面:其一,北海中潜虚增业绩造成中潜股份营业利润虚增,其 2019 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严重虚假记载;其二,2019 年度中潜股份与中天装备、惠州雅妍发生的经营性关联交易构成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未依法履行披露义务;其三,中潜股份收购大唐存储项目属于重大资产收购行为,公司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一审裁判关键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中潜股份的涉案信披违规行为均构成虚假陈述,且投资者的损失与该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庭审过程中,中潜股份以 “重组失败” 提出抗辩,主张部分投资者因重组预期买入股票,损失系重组失败导致,与虚假陈述行为无关。深圳中院经审理采信原告方主张,未认可中潜股份的抗辩理由,本案最终未扣除非系统风险,判定中潜股份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若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中潜股份按规定负担。

三、本案股民维权相关说明

本次中潜股份股票索赔案的一审判决仅覆盖一小部分参与维权的投资者,大部分投资者的相关案件尚未完成判决,未收到通知的投资者可耐心等待后续相关通知。

关于本案二审进程,目前暂未获悉被告方是否提起上诉,因此本案是否会进入二审程序尚未确定。此外,本次股票索赔案的诉讼时效仅余 4 个月,未参加的投资者需尽快参与,该案索赔条件为 2020 年 3 月 13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0 日期间买入中潜股份,且截至 2020 年 10 月 20 日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四、判决适用的法律依据

法院作出本次判决,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结合案件事实综合判定。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4 年 0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