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龙股份索赔案:一审胜诉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聚龙股份(300202)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股民维权案,近日该案迎来一审胜诉结果,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起股票索赔案件作出民事判决,判定聚龙股份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案涉违规事实认定
法院审理中认定相关证券市场违规事实,案涉主体存在多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具体包括三方面:其一,相关主体通过北海中潜虚增业绩,导致对应公司营业利润虚增,2019 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严重虚假记载;其二,2019 年度相关主体与中天装备、惠州雅妍发生的经营性关联交易构成重大关联交易,未依法履行披露义务;其三,相关主体收购大唐存储项目的重大资产收购行为,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均成为本次股票索赔案的核心违规事实依据。
二、一审裁判核心结果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本案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情形。法院认为,聚龙股份的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且投资者的损失与该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因此聚龙股份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考量,案涉期间大盘及行业指数存在波动,且聚龙股份自身经营存在诸多负面事件,并非单一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损失。法院在扣除系统性风险后,酌情认定因聚龙股份内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等因素造成的损失占比,最终判定聚龙股份就投资者损失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聚龙股份负担。
三、本案后续相关说明
本次聚龙股份股票索赔案的一审判决仅针对部分参与维权的投资者,目前仍有部分投资者的相关案件尚未完成判决,未收到通知的投资者可耐心等待后续相关通知。
关于本案二审进程,目前暂未获悉被告方是否提起上诉,因此本案是否会进入二审程序尚未确定。此外需要特别说明,本次聚龙股份股票索赔案的诉讼时效已届满,未参与本次股民维权的投资者,已无法再参与该案的索赔主张。
四、判决相关法律依据
法院作出本次判决,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同时结合创业板综合指数、申万计算机行业指数、申万计算机设备行业指数等参考指标,核算案涉期间的系统性风险,综合作出相关判定。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4 年 04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