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国华网安(股票代码:000004)股票索赔案,该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投资者方胜诉,本次股民维权案件的判决实现了证监会未处罚情况下的胜诉结果,同时明确预测性信息 “变脸” 并非必然无需担责。

一、业绩预告大幅变脸,引发股票索赔诉讼

国华网安 2022 年初发布 2021 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 亿元至 1.48 亿元,相较 2020 年同期净利润实现大幅增长,公司同时披露了业绩增长的相关原因,业绩表现亮眼。但时隔三个月,国华网安发布《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 2021 年度业绩修正为亏损 4 亿至 6 亿,业绩出现重大变动。对于该差异,公司称系部分此前确认的收入不满足确认条件,且子公司智游网安商誉减值金额与前次业绩预告估计值存在较大差异,该业绩变脸行为引发投资者发起股票索赔诉讼。

二、法院一审判决投资者胜诉,突破预测性信息 “安全港” 原则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定投资者方胜诉。法院认为,国华网安编制的业绩预告欠缺合理的会计编制基础,且未在业绩预告中充分提示风险,即便该业绩预告属于 “预测性” 信息,公司仍需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预测性信息适用 “安全港” 原则,即允许该类信息出现偏差,投资者若因信赖未经审计的预测性信息产生投资亏损,原则上 “买者自负”。本案的裁判结果突破了该原则对预测性信息的保护,成为本次股民维权案件的重要司法突破。

法院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核算投资者损失后,确认国华网安应对投资者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后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驳回投资者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同时明确若公司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国华网安案后续说明及股票索赔资格界定

本次判决仅针对国华网安股票索赔案中的一小部分投资者,大部分投资者的案件尚未作出判决,未收到通知的投资者可等待后续相关通知;目前暂未明确国华网安是否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是否进入二审程序尚未确定。

本次股票索赔的诉讼时效尚未届满,2022 年 1 月 26 日至 2022 年 4 月 27 日期间买入国华网安股票,且截至 2022 年 4 月 27 日仍持股的投资者,具备本次案件的索赔资格。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4 年 04 月 0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