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银河生物(000806)股票索赔、股民维权相关案件,代表投资者向银河生物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该案近日迎来一审胜诉结果。

一、银河生物四项信息披露违规事实

经证监会查证,银河生物存在四项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具体为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以及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上述违规事实成为本次股票索赔的核心依据。

二、案件审理进程:驳回起诉后上诉,恢复审理终胜诉

在证监会对银河生物的处罚落地后,王智斌律师团队立即代理投资者提起股票索赔诉讼,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初以相关责任主体涉及刑事案件为由驳回起诉。代理律师认为,刑事案件与投资者的民事诉讼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先后顺序,一审法院该裁定适用法律错误,遂依法提起上诉,后续该系列股票索赔案由南宁中院继续审理。经审理,南宁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投资者诉银河生物证券虚假陈述案胜诉,法院判决银河生物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的相关案件全部胜诉。

三、中介机构责任诉请未获支持,律师提出异议

因银河生物偿付能力存疑,代理律师在本次股票索赔诉讼中同时起诉了银河生物时任保荐人民生证券、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南宁中院审理后认为,无证据证明上述两家中介机构存在过错,且银河生物违规行为具有隐蔽性,民生证券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完成持续督导期间工作任务,无证据显示其督导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故未支持原告针对两家中介机构的诉请。对此代理律师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中介机构需 “自证清白”,应提供履职相关工作底稿证明其勤勉履职,本案中中介机构未提交相关证据,应视为举证不能,法院以原告未能证明为由否定中介机构责任的裁判理由,代理律师不予认同。

四、案件后续相关说明

  1. 截至本次结果披露,暂不清楚被告方是否就本次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是否进入二审程序尚未确定;

  2. 本次银河生物股票索赔案的诉讼时效已届满,相关代理方不再接受新的委托。

本案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作出判决,判定银河生物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4 年 01 月 0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