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索菱股份(002766)证券虚假陈述股票索赔案,该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股民维权相关诉求获法院支持,团队代理的案件全部胜诉。

一、股票索赔案件核心违规事实

本次索菱股份股票索赔案的审理,源于证监会对索菱股份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证监会查证,索菱股份存在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其一为 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连续虚增利润,各年度虚增金额占当期披露金额(含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 344.78%、208.13%、63.01%,相关年度披露利润存在重大虚假记载;其二为未按规定披露对外借款、担保及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等重大事项,存在重大信息遗漏。上述行为构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成为投资者提起股票索赔、进行股民维权的事实依据。

二、股票索赔案一审判决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投资者诉索菱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作出一审胜诉判决,判决索菱股份向投资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次判决中,法院判令索菱股份向 210 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且在本次判决前,法院已就该案作出过部分相关判决。

在该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索菱股份时任实际控制人因相关违法行为已被判处刑事处罚,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三、法院判决核心依据与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应适用修订后的《虚假陈述侵权规定》,根据该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实际损失包含投资差额损失、该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利息损失、律师费因非直接损失,法院对投资者相关主张未予支持。

结合示范案件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裁判理由,法院判定索菱股份对各原告的损失承担 100% 的赔偿责任。法院同时依据民法典时间效力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证券法(2014 年修正)、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相关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条文,作出相关判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并明确了迟延履行的相关法律责任及案件受理费的分担方式。

四、股票索赔案后续相关说明

  1. 截至本次案件信息披露时,暂未明确索菱股份是否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该案是否进入二审程序尚处于不确定状态。

  2. 本次索菱股份股票索赔案的诉讼时效已届满,相关代理机构不再接受该案件的新委托。

此外,代理律师团队表示,索菱股份就本次证券虚假陈述所承担的总计民事赔偿责任,与其虚增利润相比差距较大,仅从民事赔偿责任角度,上市公司此类违规行为的违规成本尚未能形成足够的震慑作用。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3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