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投资者诉广州浪奇(000523)证券虚假陈述一案,近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该案迎来一审胜诉结果,此次股票索赔、股民维权行动取得阶段性法律成果。法院已将判决结果通知涉事投资者,未收到通知的投资者则代表其案件尚未完成判决,目前暂未明确广州浪奇是否会就该判决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核心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定,广州浪奇应当就其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投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广州浪奇的多项抗辩主张,法院作出不同认定:其一,广州浪奇提出原告的部分损失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造成的主张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并以中证法律中心出具的《损失测算意见书》确认的系统风险比例为依据认定相关损失;其二,广州浪奇主张案涉虚假陈述内容不具有重大性、虚假陈述与原告损失无因果关系,以及损失应扣除系统风险以外其他因素所致部分的理由,均因依据不足未被法院采纳。

法院明确,广州浪奇需对原告在法律规定时点内进行证券交易产生的投资差额损失,以及相应的佣金、印花税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部分原告超出法院认定范围的投资损失赔偿请求,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一审判决结果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核心结果如下:

  1. 广州浪奇需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等 61 名投资者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计金额,具体获赔金额详见判决附表;

  2. 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等 61 名投资者的其他诉讼请求;

  3. 若广州浪奇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 61 人与广州浪奇按判决附表确定的金额分别承担。

同时,法院明确上诉权利与途径,若当事人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后续状态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相关判决仅送达至已完成审理的案件涉及的投资者,未收到通知的投资者对应的案件仍处于未判决状态。截至目前,广州浪奇是否就本次一审胜诉判决提起上诉尚未有明确信息,本案后续进展将随相关主体的法律行为进一步推进,后续股票索赔、股民维权相关事宜也将依据案件后续审理情况开展。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3 年 0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