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神娱乐案:一审胜诉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投资者诉天娱数科(原天神娱乐,股票代码 002354)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的部分案件,该案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迎来一审胜诉结果,大连中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为本次股民维权、股票索赔案件划下关键节点。
一、案件整体状态:部分一审判决生效,推进执行
投资者诉天神娱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系列案件,本次作出的是其中部分案件的一审判决,相关判决结果已通知涉及的投资者。因被告未就该判决提起上诉,判决现已正式生效,目前相关方正与法院协调该判决的执行事宜。同时本案尚未过诉讼时效,尚未委托律师的符合条件投资者可尽快参与股票索赔,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次天神娱乐股票索赔的明确条件为:2016 年 6 月 15 日至 2019 年 4 月 29 日期间买入天神娱乐股票,且截止 2019 年 4 月 29 日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参与本次股民维权索赔。
二、法院审理核心:明确赔偿计算标准与损失范围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将本案与同类案件合并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交的 2019 年 9 月 17 日前涉天神娱乐股票的交易明细对账单,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按照示范判决确立的先进先出 (实施日之前持有)+ 简单加权平均法标准,确定被告的赔偿金额。同时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 号) 第二十五条规定,明确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原告实际损失仅包含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对原告诉请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三、一审判决结果: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其负担
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 号) 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天娱数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的投资损失;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天娱数科全额负担。若当事人对本判决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2 年 10 月 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