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投资者诉香溢融通(600830)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近日迎来重要进展,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系列案件中的部分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方的部分诉讼请求,本次股票索赔、股民维权相关案件取得阶段性胜诉结果。

案件一审判决结果

投资者诉香溢融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系列案件中,部分案件一审审理工作已完成,宁波中院作出相应判决,判定香溢融通需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若香溢融通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与香溢融通按相应比例分担。此外,当事人若对本次一审判决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波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核心相关说明

本次判决为香溢融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的部分一审判决,涉事投资者已收到相关通知,截至目前,香溢融通是否提起上诉尚未有明确结果。

本案仍处于诉讼时效内,针对此次股票索赔,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若尚未委托律师参与维权,可尽快办理相关委托手续。本次香溢融通案的股民维权索赔条件明确为:2016 年 3 月 10 日至 2019 年 1 月 11 日期间买入香溢融通股票,且在 2019 年 1 月 11 日当日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参与本次股票索赔。

判决核心法律依据

宁波中院作出本次一审判决,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22 年版) 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以及相关法律的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等规定,结合案件事实作出了相应裁判。

本次案件的审判组织由审判长莫爱萍、审判员王亚平、人民陪审员汪萍萍组成,法官助理黄琼、书记员王舒蒙参与本案相关工作,判决书标注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2 年 0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