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投资者诉长园集团(600525)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近日该系列案件中的部分案件一审程序在深圳中院审结,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方的部分诉讼请求,本次股票索赔、股民维权相关案件取得一审胜诉结果。

案件基本状态

投资者诉长园集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系列案件,本次深圳中院作出的判决为该系列案件中的部分一审判决,截至目前,尚未知晓长园集团是否会就本次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律师团队已将本次一审判决结果通知到涉及的全部投资者,同时本案尚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尚未委托律师的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尽快参与本次股票索赔。

本次案件的股民维权索赔条件明确为:2017 年 3 月 14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4 日期间买入长园集团股票,且截至 2018 年 12 月 24 日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参与相关索赔事宜。此前长园集团已收到相关预罚单,且与辅仁药业、工大高新一同收到正式罚单,彼时相关投资者已具备股票索赔的基础条件。

法院判决核心理由

深圳中院在判决中援引证券虚假陈述侵权相关规定,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的实际损失包含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因利息损失并非法定直接损失范畴,原告提出的利息损失主张,法院认定无法律依据并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依据已作出的示范判决(2021)粤 03 民初 2601 号之一、(2021)粤 03 民初 2601 号之二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和裁判理由,判定长园集团对原告因虚假陈述产生的损失承担 50% 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具体结果

深圳中院结合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核心判决结果包含两项:其一,长园集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各原告相应赔偿款;其二,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相关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要求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由长园集团与各原告按比例负担,原告多预交的部分由法院予以退回,长园集团应负担的部分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拒不缴纳的将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若当事人对本次一审判决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2 年 0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