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投资者诉金花股份(600080)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该案股票索赔、股民维权相关的一审诉讼程序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金花股份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一、案件一审判决结果

2021 年 9 月 13 日,投资者诉金花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生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金花股份向投资者赔偿损失。从已收到的部分判决书来看,投资者提出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较高比例支持,支持率超过 80%。结合案件审理情况,预计金花股份将就此判决提起上诉,本案后续有可能进入二审审理程序。本次判决为该系列股票索赔案件的一审判决,代理律师团队已完成对涉诉投资者的通知工作,后续案件进展将持续跟进并同步告知相关投资者。

二、金花股份索赔条件说明

本次金花股份股民维权的索赔条件明确为:2019 年 1 月 4 日至 2020 年 4 月 29 日期间买入金花股份股票,且截至 2020 年 4 月 29 日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参与本次股票索赔相关诉讼程序。尚未委托律师的符合条件投资者可尽快办理委托手续,参与索赔。

三、法院判决核心理由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对本案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的核定方法对不特定投资者均无差异适用,核定机构的投资者保护机构职能不影响其技术中立性;该核定方法考量了涉案股票、投资者交易行为、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等因素,系统风险考察的指数选取方法符合司法实践通行做法,具备客观合理性。

同时,金花股份关于扣除非系统性风险的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称非系统性风险对涉案股票价格产生确定性影响,且与涉案投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该主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法院不予采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四、案件后续相关提示

法院判决金花股份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赔偿义务,若未按指定期间履行,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按判决确定比例由原被告分别承担。如当事人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1 年 0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