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投资者诉联建光电(300269)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近日迎来一审判决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股民维权、股票索赔相关诉求获法院部分支持。

案件一审判决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次联建光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联建光电向涉案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明确,原告方提出的律师费支付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朱某提出的财产保全担保费承担诉求,因无法律依据亦未获法院支持。

关于案件履行与费用分担,法院判决若当事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与联建光电按比例分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中,联建光电应承担部分由法院予以退回,联建光电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缴纳其应承担的受理费,拒不缴纳将被依法强制执行。若当事人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律师团队对判决的观点

代理律师团队认为,本次判决的判赔比例处于投资者区间内损失的 20%-50% 之间,该比例难称理想。但从案件背景来看,联建光电的财务问题源于其收购的分时传媒,且分时传媒造假金额占联建光电合并报表财务数据的比值并不高,从该角度而言,本次一审判决结果具备合理性。基于此,律师团队决定就本次判决不再上诉,目前案件仍处于上诉期内,联建光电是否上诉暂未明确。

后续案件与股民维权提示

本次判决为联建光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的一审判决,后续仍有百余个相关案件等待开庭与判决,本次判决未涉及的投资者,需耐心等待律师团队的后续通知。

本案股票索赔的诉讼时效将于 2021 年 12 月届满,尚未参加本次诉讼的投资者仍可参与维权,具体参与方式可查阅微信公众号 “参加诉讼” 栏目中的相关说明。

案件判决的法律依据

法院作出本次判决,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条款。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1 年 0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