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毅达案:一审胜诉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中毅达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的部分案件,该案被告对应股票为中毅达 A (600610)、中毅达 B (900906),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就该批次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投资者方获得胜诉,本次判决为股民维权、股票索赔提供了司法支持。
案件一审判决状态
上海金融法院就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的部分中毅达投资者股票索赔案件作出一审胜诉判决,判定中毅达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中毅达公司负担。目前该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中毅达公司是否提起上诉暂未明确。
同时,本案的股票索赔诉讼时效将于 2021 年 4 月届满,尚未参与本次股民维权诉讼的中毅达 A、中毅达 B 投资者,仍可按照相关指引参与诉讼,具体参与方式可查阅对应公众号 “参加诉讼” 栏目说明。
案件损失核算的律师观点
尽管本次股民维权案件取得一审胜诉结果,但代理律师团队对于法院在本案中采用 “收益率曲线同步对比法” 进行投资损失核算的方式持有明确异议。
代理律师团队认为,“收益率曲线同步对比法” 仅是一种未经过有效验证的理论方法,其本质属于 “推论” 范畴。该类推论方法可应用于学术研究、投资分析等领域,但在司法实践中,绝不应当以该类推论作为认定法律事实的依据,该核算方式在股票索赔案件的损失认定中缺乏合理性。
案件审理及判决核心内容
本案为投资者诉中毅达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上海金融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认为中毅达公司的违法行为造成了自身投资损失,据此提起股票索赔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毅达公司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利息、佣金和印花税损失等。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方的相关诉讼请求,判令中毅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相应损失。若当事人对该判决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代理律师及团队背景
本案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陈菲菲律师,其中王智斌律师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法学硕士,在投资者维权、股票索赔领域深耕多年,拥有诸多成功案例与社会荣誉。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为国内大型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超百人,团队在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代表人诉讼等股民维权相关案件中均有标志性成功案例,为众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专业法律保障。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1 年 02 月 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