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案:一审胜诉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佳电股份(000922)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股民维权案件,近日迎来一审判决结果,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团队代理的案件陆续作出判决,团队所代理的投资者均胜诉,本次股票索赔案件取得阶段性成果。
案件判决核心情况
本次佳电股份股票索赔案中,法院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核算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同时对股灾期间大盘波动造成的影响进行了部分扣除,该核算方式对部分投资者的获赔金额产生较大影响。经核算,投资者综合获赔比例在起诉金额 50% 左右,该比例远高于此前的和解金额。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对投资者提出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利息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其中佣金费率酌定按万分之三统一计算,印花税按国家规定千分之一计算,利息损失则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年利率 0.35% 计算。针对佳电股份提出的本案应中止审理的主张,法院认定中国证监会已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无中止审理法定事由,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作出判决,判令佳电股份赔偿原告合理损失,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若佳电股份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按比例由原被告双方分别负担。
股票索赔核心认定
本次佳电股份股票索赔案件的可索赔区间明确为 2014 年 4 月 22 日至 2017 年 4 月 7 日前买入佳电股份(000922),且在 2017 年 4 月 7 日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本案存在明确的诉讼时效要求,该股票索赔案的诉讼时效将于 2020 年 11 月底届满。截至本次判决发布前已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的投资者,不受诉讼时效届满的影响;尚未委托律师的投资者,最迟需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前寄出委托材料,方可参与本次股民维权索赔。
据悉,本案最早于 2018 年上半年完成开庭审理,历经两年多的审理流程后迎来一审判决结果。
案件后续进展
截至本次判决结果发布时,暂未明确佳电股份方面是否会就本次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续案件进展将随司法程序推进进一步明确。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20 年 11 月 1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