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成控股案:一审胜诉
天成控股案一审胜诉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天成控股(600112)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股民维权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律师团队代理的原告方全部胜诉,起诉金额近乎得到法院全部支持,法院对原告方的诉讼观点予以基本采纳,认定天成控股应就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次股票索赔诉讼取得关键胜诉结果。
一审判决核心认定:损失与系统性风险无关
本案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结合市场指数与天成控股股价走势作出核心认定。法院经查证,在案涉更正日至基准日期间,上证综合指数、天成控股所属的证监会门类制造业指数、证监会大类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指数均呈上涨态势,而天成控股股票在此期间股价大幅下跌,二者走势相反。
法院综合上述指数数据判定,案涉股票下跌的因素中不存在系统性风险,投资者的损失与天成控股的行为存在关联,因此认定天成控股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本案判决结果:原告方诉求获法院支持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方的主要诉讼请求,判令天成控股向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损失,同时对案件受理费的承担作出划分,由天成控股承担绝大部分案件受理费。若天成控股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法院将依法要求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当事人对本判决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后续安排:推进二审与新增立案工作
王智斌律师团队表示,预计天成控股会就本案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待二审判决落地后,本案将正式进入执行阶段,后续进展将向参与诉讼的投资者进行通知。
同时,律师团队将近期向法院提交新的立案材料,针对本次天成控股股票索赔事宜,尚未参与诉讼的符合条件投资者可尽快参与,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自身的民事赔偿权利,推进本次股民维权工作。
天成控股股票索赔适格投资者范围
本次天成控股股票索赔的可参与投资者范围明确为:2017 年 1 月 26 日至 2017 年 4 月 23 日期间买入天成控股(600112),且在 2017 年 4 月 23 日当日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前述投资者可依法参与本次股票索赔相关诉讼。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19 年 10 月 0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