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投资者诉京天利(300399)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日前该案获得胜诉判决,律师团队所计算的投资者股票索赔金额,得到法院近乎全额支持,此次胜诉为股民维权提供了典型的司法实践参考。

案件基本审理情况

本案原告为二级市场普通投资者,被告为京天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7 月 26 日对该案立案,审理过程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京天利赔偿投资损失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主张的事实依据为京天利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且该行为已被中国证监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决定书明确京天利虚假陈述实施日为 2014 年 9 月 23 日,揭露日为 2015 年 6 月 3 日。

法院判决核心依据与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部分诉讼请求成立,对于超出合理范围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京天利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抗辩理由成立,法院对其答辩意见未予采纳。

本案判决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法院作出判决:京天利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以及该损失部分对应的佣金、印花税;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京天利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要求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按比例由原被告分别负担,其中京天利需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完成费用交纳。同时,原被告双方若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团队股民维权专业背景

本案代理律师王智斌为法学硕士,现任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该律所现有执业律师超百人,为国内大型律师事务所之一。王智斌律师在投资者维权领域深耕十余年,期间其带领的律师团队通过诉讼方式,累计为超千名投资者挽回损失,在股票索赔等投资者维权领域形成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承办了包括京天利在内的多起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类型的投资者维权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19 年 0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