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团队代理本案,本案被告绿大地对应的股票代码为 002200,绿大地因虚假陈述行为被法院判决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本次股民维权、股票索赔诉讼取得一审胜诉结果。

案件背景:虚假陈述引发股票索赔

绿大地作为上市公司,于 2013 年 5 月 31 日发布公告,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及 2007 年、2008 年、2009 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增资产、虚增业务收入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信息披露违法,属于证券法意义上的虚假陈述。

原告作为二级市场投资者,主张因受绿大地虚假陈述行为影响,误判其股票投资价值,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买入股票,后因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产生投资损失,遂提起股票索赔诉讼,要求绿大地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成为本次股民维权的核心诉求。

双方争议:损失认定存分歧

本案审理中,绿大地对原告主张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予以认可,但针对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提出异议,认为其虚假陈述行为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撑自身股票索赔主张,向法院提交了被告基本资料等相关证据,证明绿大地的上市公司主体身份及注册地等关键事实,同时对主张的佣金、印花税等损失比例及计算依据进行举证,相关举证内容能够反映实际损失产生情况。

法院判决:支持股民维权合理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佣金、印花税损失比例未超出实际产生范围,对该部分损失金额予以确认;对于利息损失部分,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认定绿大地应赔偿原告对应款项的利息损失。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虚假陈述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绿大地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及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绿大地承担。

律师团队:深耕投资者维权领域

本案代理方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为国内大型律师事务所,现有执业律师超百人。王智斌律师为该所合伙人、副主任,在投资者维权领域深耕十余年,其律师团队通过诉讼方式累计为超千名投资者挽回损失,在股票索赔、股民维权等金融投资者法律服务领域拥有诸多成功案例,绿大地虚假陈述案为其代表性的股票索赔成功案例之一。

备注说明:1. 相关判决书可在微信服务号 “索赔吧”-“成功案例” 栏目中查阅2. 本成功案例发布时间:2019 年 01 月 23 日